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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合同律师:微信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原告大米货款98150元及利息获支持

时间:2026-03-11 15:40:45 点击:4


引言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其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核心证据,为原告成功追回欠款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案情回顾

       原告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经营大米销售业务。2016年间,被告杨某多次向徐某采购大米,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交易习惯为:杨某每次提货后,向徐某出具收据以确认货物数量和金额。在此期间,杨某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2020年1月12日,经双方确认,杨某尚欠货款98150元。

      徐某通过微信将欠款凭证发送给杨某,对方表示认可并承诺在三个月内付清,但此后并未履行。经徐某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判决

???? 原告观点:原告徐某主张被告支付货款98150元及自2020年1月12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并提供了收据、收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链。

???? 被告抗辩:被告杨某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被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

???? 法院认定:花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能相互印证,且被告未到庭质证或反驳,故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采信。关于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认定应自2020年1月12日(双方结算日)起,按当时一年期LPR的1.5倍(即年利率6.22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支付货款9815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

  •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 程序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原告做得好的方面

    • 证据意识强:

      尽管没有正式合同,但原告坚持让被告出具收据,固定了每一笔交易的关键事实。这是本案胜诉的基石。
    • 及时有效对账:

      在欠款发生后,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进行沟通,获得了对方对欠款金额的明确认可和还款承诺,这份聊天记录成为诉讼中的“王牌证据”,极大地强化了证据链。

    ⚠️ 可改进的方面与建议

    • ???? 交易伊始应订立基础合同:

      即使是熟人交易,也应签署一份简单的《供货协议》或《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款单价、支付周期、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
    • ???? 完善交易凭证:

      收据内容应尽量详尽,最好包含买卖双方全名、交易日期、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签收人等信息。
    • ???? 重视催收的过程证据:

      本案原告通过微信催收并固定了证据,这是非常正确的做法。在日常经营中,所有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的催收内容,都应有意保存完整记录。对于大额欠款,定期通过快递发送《催款函》并要求签收回执,是中断诉讼时效、强化证据效力的有效手段。
    • ???? 关注诉讼时效:

      本案欠款发生在2016年,但好在2020年1月12日的对账和承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计算了诉讼时效。对于陈年旧账,务必在三年诉讼时效内通过书面催收等方式中断时效,否则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用工合规、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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