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案例,原告广州瑞某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某达公司")主张货款108410元及违约金21682元,但最终法院仅支持部分货款,违约金请求被全部驳回。 案情回顾 瑞某达公司与广州市嘉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嘉某公司")于2023年达成的一系列买卖合同,涉及货架、挂件等货物的交易。具体包括2023年4月6日维修货架6个共计600元;2023年4月10日签订销售合同采购不锈钢高柜50套金额3万元;2023年5月6日电话通知备货不锈钢高柜50套货款3万元;2023年8月8日通过微信达成采购金额36508元;2023年9月18日微信采购打板4套金额1507元;2023年10月30日微信采购标准展示柜等共计9795元。 瑞某达公司主张全部交易金额共计108410元,并于2024年7月29日发送催款函。案件在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企业注册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核心争议点为货款金额认定及违约金支持与否。 ✅ 原告瑞某达公司观点: ???? 被告嘉某公司观点: ⚠️ 花都区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一般规定):适用于逾期交货和付款的违约行为认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约定):法院据此审查违约金请求,但因双方互有违约而支持抵销。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买卖合同定义):确认微信聊天等口头方式可成立合同关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举证责任):强调瑞某达公司对争议订单举证不足的后果。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1️⃣ 强化证据链管理: 实操建议: 2️⃣ 违约金条款设计: 延伸策略: 3️⃣ 质量瑕疵抗辩的举证: 专业提示: 4️⃣ 企业风险防控建议:
--> 微信下单后,立即补发确认函或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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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