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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合同律师: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货款78410元获支持,但违约金21682元被驳回

时间:2026-03-11 15:39:50 点击:4


引言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案例,原告广州瑞某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某达公司")主张货款108410元及违约金21682元,但最终法院仅支持部分货款,违约金请求被全部驳回。

案情回顾

       瑞某达公司与广州市嘉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嘉某公司")于2023年达成的一系列买卖合同,涉及货架、挂件等货物的交易。具体包括2023年4月6日维修货架6个共计600元;2023年4月10日签订销售合同采购不锈钢高柜50套金额3万元;2023年5月6日电话通知备货不锈钢高柜50套货款3万元;2023年8月8日通过微信达成采购金额36508元;2023年9月18日微信采购打板4套金额1507元;2023年10月30日微信采购标准展示柜等共计9795元。

      瑞某达公司主张全部交易金额共计108410元,并于2024年7月29日发送催款函。案件在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企业注册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争议焦点及判决

本案核心争议点为货款金额认定及违约金支持与否。

✅ 原告瑞某达公司观点

  • 主张全部货款108410元,包括2023年5月6日电话通知备货的50套高柜3万元。
  • 要求嘉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682元(以货款108410元的20%计算)。

???? 被告嘉某公司观点

  • 仅认可78410元货款(对应5笔无争议订单),对2023年5月6日订单不予认可,仅同意支付已收到的7个高柜货款4200元,合计应付82610元。
  • 反驳违约金请求,指出瑞某达公司存在逾期交货行为,违约金应抵销。

⚠️ 花都区法院认定与判决

  • 货款部分:支持无争议货款78410元;对2023年5月6日订单,因瑞某达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备货要求,仅支持已交货的7个高柜货款4200元,驳回其余部分。
  • 违约金部分:因2023年4月10日订单中瑞某达公司逾期交货,法院认定违约金抵销,驳回全部21682元违约金请求。
  • 最终判决:嘉某公司支付货款78410元+4200元=8261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一般规定):适用于逾期交货和付款的违约行为认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约定):法院据此审查违约金请求,但因双方互有违约而支持抵销。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买卖合同定义):确认微信聊天等口头方式可成立合同关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举证责任):强调瑞某达公司对争议订单举证不足的后果。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1️⃣ 强化证据链管理

    • 本案争议订单败诉主因是证据薄弱。
    • 实操建议:

      企业应规范交易流程,⚠️所有订单均需书面化,例如:
      --> 微信下单后,立即补发确认函或电子合同;
      --> 交货时务必签署送货单,并拍照存证。

    2️⃣ 违约金条款设计

    • 合同应明确违约情形和计算方式,但需避免单向苛刻条款。
    • 延伸策略:

      在类似买卖合同纠纷中,可主张违约金过高抗辩(虽本案未涉及)。

    3️⃣ 质量瑕疵抗辩的举证

    • 嘉某公司提出质量问题时因证据不足未被采信。
    • 专业提示:

      企业若遇货物瑕疵,应立即通过第三方机构鉴定,并保全照片、视频等时效性证据。

    4️⃣ 企业风险防控建议

    定期整理交易台账,对账单需双方签字确认;诉讼前委托律师发送规范催款函,固定证据。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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