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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合同律师:花都区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约定滞纳金年利率36.5%过高,被法院调整!

时间:2026-03-11 15:31:44 点击:4

引言

      在商业往来中,买卖合同约定高额逾期付款滞纳金是催收货款的常见手段。然而,此类条款是否必然能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

案情回顾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需方)于2021年8月17日签订《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气。合同约定,当月货款须在次月30号前付清,若逾期则按每日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折合年利率36.5%)。后经结算,截至2022年1月30日,被告共欠货款176238.34元。2023年10月8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欠款事实并制定了分期还款计划,但被告在支付14686.5元后便未再履行。

      原告为追讨剩余货款161551.84元及高额滞纳金,将被告公司及另一相关方庄某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及判决

✅ 原告某甲公司主张坚决要求被告某乙公司依约支付欠款及按每日1‰计算的滞纳金。
✅ 被告某乙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作答辩。
✅ 花都区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货款本金161551.8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但对于滞纳金,法院认为约定标准过高。每日1‰(年利率36.5%)已“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最终依法予以调整,裁定被告以欠款本金161551.84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5.175%(当时一年期LPR的1.5倍)计付滞纳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正是基于上述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将过高的约定利率调整为更加符合实际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标准。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1️⃣ 主动应诉,积极抗辩

    2️⃣ 核心策略(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当事人或是代理律师应重点围绕“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这一核心进行举证和辩论,主动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3️⃣ 挖掘程序与证据细节:仔细审查原告证据链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例如,对于连续多年的交易,核查每笔货款是否均已到期、《还款协议》是否为新证据、已付款项是否全部抵扣等,从细节上削减原告的诉求基数。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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