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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劳动仲裁律师周孚泉:健某公司拖欠工资,抗辩经营困难,判付欠薪及经济补偿金6.6万余元

时间:2026-03-03 22:01:52 点击:0


引言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某科技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纠纷。

案情回顾

     张某玲于2022年2月15日入职广州市健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健某公司”),担任执行店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保底工资7000元。工作至2023年3月7日离职期间,健某公司拖欠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工资。张某玲主张应发工资总额为73777元(按每月8000元全勤计算),但公司仅支付18804元,并辩称拖欠原因为经营困难。此外,张某玲曾垫付部分费用,但未获公司报销。本案经劳动仲裁后诉至花都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及判决

1️⃣ 焦点一:拖欠工资金额如何认定?

 劳动者主张: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7日期间应发工资总额为73,777元(按月薪8000元计算),公司已付的18,804元是PK金和退还的入股金,不属于工资。

 公司抗辩:期间应发工资总额为46,144元,已付18,804元为工资,实际只欠薪27,340元。

法院认定:采纳张某玲关于月薪8000元的主张。公司已付的18,804元,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如注明“工资”),认定为工资款。因此,健某公司尚欠工资额为54,973元(73,777元 - 18,804元)。

2️⃣ 焦点二:经济补偿金是否应支付?

 劳动者主张:因公司拖欠工资被迫离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抗辩:张某玲是自动离职,且公司经营困难,非恶意拖欠。

法院认定: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行为,且未能举证张某玲为自动离职,采信其“被迫离职”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计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792元,工作年限为1年1个月,按1.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为11,688元

3️⃣ 焦点三:垫付费用应由谁承担?

劳动者主张:其为公司垫付费用32,164元。

公司抗辩:不认可该费用。

 法院认定:张某玲未能充分证明垫付费用经公司授权或事后追认,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健某公司向张某玲支付工资54,973元

二、健某公司向张某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88元

三、驳回张某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健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文号:(2024)粤0114民初8204号)





(配图AI)

法律冷知识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花都区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1️⃣ 对劳动者的建议

 明确款项性质:--> 接收公司转账时,务必在聊天记录或文件中明确款项用途(如“工资”、“借款”),避免后续就性质问题产生争议。

 保留主动沟通记录:--> 因公司过错计划被迫离职时,最好通过书面方式(如邮件、快递)向公司提出并说明理由,保留“被迫离职”的证据。

2️⃣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规范薪酬管理:--> 岗位、薪资调整必须与劳动者书面协商一致。即使经营困难,单方降薪或长期拖欠工资也构成违法。

?夯实举证责任:--> 对于考勤、离职原因等关键事实,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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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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