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花都区法院审了一起 “3300个皮包未交付”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金某辉通过微信下单并支付13.35万元货款后,卖家康某却以“未约定单价”为由拒绝发货。
2024年3月,金某辉通过 微信 向康某两次下单采购3300个皮包,并分10次转账支付 13.35万元 货款(单次转账金额1500元至19000元不等)。双方约定:
✅ 2700个包 于4月15日前发货;
✅ 600个包 于4月26日前发货。
然而直至起诉日,康某 未交付任何货物 。金某辉多次催告无果后,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及利息。
???? 双方主张
- 原告 :已全额支付货款,被告逾期未发货构成违约;
- 被告 :认可收款事实,但辩称“ 单价未协商一致 ,未完成结算”。
???? 法院认定
1️⃣ 合同成立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对 货品数量、交付时间 达成一致,且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
2️⃣ 违约事实 :被告未按期交货,且未举证证明“单价争议”影响合同履行;
3️⃣ 利息合理性 :逾期占用资金应赔偿,按 LPR利率 计算。
⚖️判决结果 ⚠️ 康某需返还13.35万元货款 ,并支付自2024年6月18日起的利息(按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日);
⚠️ 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康某承担 。
???? 判决依据:
1️⃣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
✅ 本案,原告下面这2点做得好的地方,值得借鉴:
- 证据留存完善 :完整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明确约定交货时间;
- 及时诉讼维权 :逾期3个月后果未明时果断起诉,避免损失扩大。 ⚠️ 被告问题与改进建议
- 风险点 :未签署书面合同,并且对单价、质量等条款约定模糊; - 正确做法 : 1️⃣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单价、验收标准、违约条款;
2️⃣固定催告记录 :若遇纠纷,通过书面函件或律师函固定对方违约事实。
✅中小企业主必看
- 微信下单需谨慎 :订单关键条款(如单价、交货时间)应文字确认;- 转账备注用途 :注明“XX货物预付款”,避免款项性质争议。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