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广州天河区一仓库的两名雇员因参与销售假冒M开头品牌的服装,涉案金额高达四十余万元,最终被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负责管理仓库的雇员因被认定为主犯,面临实刑判决。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同案人梁某等在广州市天河区某房设立仓库,专门用于存放和配送假冒M开头、棒球图形商标、N开头等多个注册商标品牌的服装。被告人卓某负责管理该仓库,被告人马某则在仓库内工作,每月领取6500元固定工资。二人的日常工作内容包括接收假冒服装后进行对数、分货、打包、发货及配送。直至2023年10月17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天河区某房附近将正在运货的卓某、马某抓获,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3550件及销售单据122张。经鉴定,上述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现场查获货值共计人民币221750元,另据统计,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93658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卓某、马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卓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被告人卓某的辩护人提出卓某系从犯、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小、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意见。被告人马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马某系从犯、犯罪未遂、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等意见,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法院查明卓某参与了本案的合谋及分工,是主要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系主犯。马某受纠集参与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涉案尚未销售的部分属于犯罪未遂。二被告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判决结果(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人卓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禁止被告人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服装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四、追缴被告人卓某、马某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及2.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缴获侵权服装共计3550件及作案工具手机3部,均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天河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主从犯的区分认定:工资收入的固定与否并非区分主从犯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卓某虽是领取固定报酬的雇员,但法院依据其参与了合谋、分工并负责管理仓库,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从而被定为主犯。辩护策略的制定应深入分析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具体行为,不能简单以雇员身份主张从犯,需重点审查是否有证据指向当事人参与了犯意发起、利润分成或核心管理行为。
②既遂与未遂金额的拆分:对于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商品,其对应的货值金额可认定为犯罪未遂。辩护时应明确拆分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并针对未遂部分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这直接影响基准刑的确定。
③知识产权犯罪中缓刑的争取与从业禁止: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具结悔过是从宽处理及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情节。同时必须认识到,在知识产权犯罪中,法院在判处缓刑时可能附带宣告从业禁止令。本案马某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服装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辩护律师应就此向当事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解释。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