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劳动仲裁

首页 >> 经典案例 >> 刑事辩护劳动仲裁

广州诈骗罪律师:白云区江某虚构投资汽配项目诈骗十万余元,判三年罚三万元

时间:2026-09-05 21:49:20 点击:0

引言

投资有风险?但遭遇虚构的投资骗局,则是人财两空的无妄之灾。广州白云区一名男子以合作投资汽配项目为名骗取他人十万余元,最终因诈骗罪获刑三年。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被告人江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某街黄边村某巷xx号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作投资汽配项目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的事实,诱骗被害人龚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08642元。江某归案后虽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但案发后未能赔偿被害人龚某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江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被告人江某认为其犯罪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影响面不广,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深刻悔罪表现,愿意弥补被害人损失,且家庭状况不佳,恳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被告人江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

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江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但其至今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判决结果(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继续追缴江某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龚某人民币108642元。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白云区诈骗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认罪认罚与全额退赔是关键:认罪认罚虽能获得从宽处理,但本案被告人因未退赔被害人损失,缓刑请求未被采纳。在涉案金额达“数额巨大”标准(广州地区通常为10万元以上)的案件中,即便认罪态度良好,若未在判决前完成全额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法院实质性判处缓刑的难度极大。家属应第一时间筹措资金,弥补被害方损失,这是争取缓刑最核心的筹码。

②合理评估退赃退赔的价值:面对“数额巨大”且无法全额退赔的现实困境,辩护策略不应停留于请求缓刑的空洞说理。律师需引导当事人及家属认清,哪怕部分退赔,也能向法庭展现其悔罪态度和降低社会危害性的意愿,这往往是说服法官在法定刑幅度内(三年至十年)给予顶格最低量刑(即三年实刑)的基础,避免刑期被进一步加重。

③在校准量刑建议时不应盲目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若当事人对高额量刑建议心存疑虑,律师应紧密结合在案证据,审慎分析指控金额是否完全属实、证据链是否存在薄弱环节。若不认可量刑建议,切勿盲目签署具结书。为审判阶段的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留出程序空间,可能争取到比“认罪认罚求缓刑”幻想更优的实际判决结果。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周律师:微信同号)

  邮箱:wym2299@gmail.com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莲塘商务大厦9楼

Copyright © 2024 广北律师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2024175707号-2       本网站仅用于普法目的,部分来自网络,若侵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