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销售假冒奢侈品包袋是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发领域,一旦涉案金额被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本案中,被告人钱某因参与销售假冒L开头品牌包袋被当场查获,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但最终仅获刑一年,关键在于辩护策略精准抓住了犯罪未遂与从犯两大核心减轻情节。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14日傍晚,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番禺区某街道某工业路一仓库内抓获被告人钱某,现场起获假冒L开头品牌(权利人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各型号包袋共计927个及作案手机4部。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批假冒商品的货值金额高达1774万余元。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受雇参与销售假冒品牌包袋的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钱某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价值17745600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辩护人提出,查获的商品尚未实际销售,属于犯罪未遂;钱某系受雇参与犯罪,属从犯;其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减轻、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钱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巨大,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受雇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涉案商品尚未销售即被缴获,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人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品牌包927个及作案工具手机4部,均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泉番禺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紧抓未遂情节争取基准刑下调:涉案商品虽已入库但尚未流入市场,属于典型的着手实行犯罪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辩护时应重点论证商品储存状态未脱离隔离仓、未进入终端销售网络,以此锁定未遂认定,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②挖掘从犯地位破解高额货值困局:面对1700余万元的高货值指控,单纯认罪无法突破升档刑期。需从工作指令来源、仓库租赁主体、进货渠道掌控权、销售款流向等维度,证明当事人仅领取固定报酬、对经营无支配权,成功争取从犯减轻处罚,使刑期在法定刑以下裁量。
③同步推进认罪认罚与罚金预缴:在夯实未遂和从犯情节后,引导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预缴罚金,将这两项情节作为巩固量刑建议的筹码,最终促使法院采纳一年的量刑建议,避免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而面临三年以上实刑。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