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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律师:白云区郭某使用伪造公章骗取多辆宝马车及购车款等获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时间:2026-09-01 12:08:23 点击:0

引言

一份看似普通的购车合同,背后却隐藏着精心设计的骗局。被告人利用4S店销售人员身份,以伪造公章和合同为手段,骗取多名客户豪车及款项,最终因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两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郭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利用其销售人员的身份,通过使用伪造的公司公章及机动车收购协议书,虚构公司收购二手车或置换新车等事实,先后骗取谢某、沈某、宋某、董某、罗某等多名客户的宝马840i、宝马530i、宝马X5、宝马325Li、宝马X3等豪车,并转卖牟利。此外,郭某还以代缴车辆购置税、帮忙锁定车辆等为由,骗取客户邓某、谢某、蔡某等人的钱款,甚至在与客户签订购车合同后,将客户交付的购车尾款据为己有。2022年12月23日,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郭某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少量赔偿并取得部分谅解。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郭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方意见:

辩护人提出四点核心意见:一是在谢某、沈某卖车事实中郭某无非法占有目的,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二是在收取购置税等事实中郭某无非法占有目的,属民事纠纷;三是在罗某、蔡某购车款事实中,郭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四是其余事实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同时,郭某具有自首、主动退赃、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恳求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定性作出重大调整。针对沈某、谢某、宋某、董某、罗某等涉车诈骗事实,法院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伪造公章冒用公司名义签约,骗取被害人单某钱款,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所有权,还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该部分指控罪名予以纠正。针对邓某、谢某、蔡某、罗某、许某等以缴纳购置税、交尾款为由骗取款项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害人陷入错误交付财物并非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是基于郭某的个人虚构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属职务侵占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人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二百六十一万二千余元。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白云区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精准定性争取轻罪: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数额标准通常高于普通诈骗罪,且体现的刑罚评价侧重点不同。在涉合同交易背景的诈骗案中,应深入分析交易结构、合同作用及被害人陷入错误的原因,积极论证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罪名定性。

②自首情节的固定与深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认定自首的核心。在归案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归案后需确保首次及后续供述的稳定性。本案正是因为认罪态度与自首情节稳定,才为减轻处罚(从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起点刑期以下量刑)打下基础。

③退赃退赔与谅解的策略性推进:在诈骗类案件中,弥补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是获得从宽处理的最直接途径。应尽力进行部分退赔,即使在案发后无法全额退赔,部分退赔结合真诚的悔罪态度,也能为法庭提供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打破僵局。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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