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入户盗窃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则是辩护的重要突破口。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盗窃案中,两名被告人对盗窃数额提出异议并主张主从犯区分,但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对二被告人均判处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资某、资某经合谋后,来到广州市白云区某住宅楼,由资某在楼梯间负责望风,资某则先后进入该楼xxx房和xxx房两户住宅,盗得莫姓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900余元、港币1000余元、葡币1000余元及其他财物,盗得陈姓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0000余元及其他财物。两名被告人在到案后初期均否认有盗窃行为,辩称不在广州或未到过案发现场,直至庭审阶段才承认实施了盗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资某、资某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被告人资某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仅能认定盗窃现金为人民币6140元和港币700元,被害人梁某大额现金存放家中在电子支付时代可能性较低,资某认罪悔罪并愿意退赔;被告人资某辩护人提出,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盗财产数额仅有被害人陈述,建议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法院认定:
两名被害人在案发后凌晨即报警,夫妻二人对被盗现金的币种、数额、摆放位置的陈述吻合一致,陈述真实可信,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合理;监控视频显示两名被告人反复上下楼观察、频繁交谈,在共同犯罪中属于分工合作,事后平均分赃,所处地位和作用无明显差异,不宜区分主从犯。
判决结果(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人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三、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追缴不足的责令退赔。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罚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方式作出了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物品的处理及违法所得追缴作出了规定。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白云区盗窃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犯罪数额的异议策略:被告人对盗窃数额的异议需要提供实质性证据支撑,仅凭辩方陈述而被害人梁某互印证且证据链完整时,法院倾向于采信被害人陈述。辩护时应尽早要求调取被害人银行取款记录、资金来源证明等客观证据,而非在庭审阶段简单质疑。
②主从犯的认定要素:法院判断主从犯的核心标准是行为人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大小,而非仅看是否直接实施盗窃。望风行为若与实行行为人存在密切配合、频繁沟通、事后平分赃款,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从犯。辩护时应着重梳理行为人的被动参与程度、获利比例等具体情节。
③累犯背景下的量刑辩护方向:当被告人存在累犯情节且前科较重时,单纯请求轻判效果有限。更有效的策略是将辩护重心放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的实质化推进上,在庭审前完成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法庭提供明确的从宽处理依据。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