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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狮岭镇朱某等假冒多个品牌手袋,两被告分别获缓刑一年、一年六个月

时间:2026-08-14 12:04:30 点击:1

引言

制假售假一直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尤其是涉及多个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花都区一宗涉及L开头品牌、G开头品牌及C开头品牌等知名商标的假冒手袋案,被告人因情节严重获刑,但因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及主动退赃等情节,最终被适用缓刑。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朱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承租一栋楼房的三楼用于经营手袋加工厂,主要负责生产经营,其配偶被告人邓某负责收支。期间,朱某组织生产印有C开头品牌、G开头品牌及L开头品牌等注册商标的女式手袋,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外销售。其中已知已销售的部分,通过微信向多名下家销售印有L开头品牌和G开头品牌的手袋,金额共计34222元。2021年5月8日,公安机关到场检查,现场查获大量假冒前述注册商标的成品手袋共计3117个,经核算价值共计94486元。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案发当日被告人朱某被抓获,邓某在躲避检查时不慎失足从三楼坠落,致轻伤一级。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朱某、邓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两种以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销售金额34222元,未销售货值金额94486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朱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愿意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邓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愿意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辩方意见:

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提出现场查获的价值94486元的产品尚未销售且无实际获利,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请求结合被告人家某济困难情况适用缓刑并从轻判处罚金;针对邓某,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初犯且愿意退赃,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

公诉机关指控:

一致,但认定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邓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辩方提出的未销售部分属犯罪未遂的意见,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但将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鉴于二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且庭后主动缴纳10万元款项,法院决定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2023)粤0114刑初1228号):

一、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二、被告人邓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三、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半成品、配件及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缝纫机二台予以没收、销毁;缴纳至法院的款项充抵罚金。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花都区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准确界定犯罪形态: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即告既遂。切勿想当然地认为产品未售出就是未遂,应重点将未销售作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的情节进行辩护,争取减少量刑基点。

②挖掘自首与从犯情节:对于家庭式作坊案件,应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和作用力。即便一方负责收钱,也可结合其参与程度深浅、是否受配等证据,积极为其争取从犯认定,这能显著降低法定刑幅度。

③经济账中的退赃退赔策略:判决前主动向法院预缴款项以表达悔罪态度,是争取缓刑和降低罚金的关键。即便经济困难,也应尽力而为,让法官看到真诚的悔过意愿,这往往能成为适用缓刑的“最后一根稻草”。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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