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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诈骗罪律师:白云区L某因租车转卖获利5万元判刑一年

时间:2026-08-20 11:59:10 点击:1

引言

合同诈骗罪中,当被骗财物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价格认定时,犯罪数额如何确定往往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案中,白云区一男子以租车为名签订合同,骗取奔驰轿车后低价转卖,最终法院以其销赃金额5万元认定为犯罪数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0日,被告人L某经过预谋,以租车使用两天为由,在广州市白云区永泰牌坊路段与被害人F某签订电子租车合同,租赁F某女友刘某名下的一辆粤A牌照黑色奔驰小汽车。L某骗得车辆后,于当日下午18时许将车辆处理给朱某等人,收取5万元转账用于生活支出。两天后租赁期限届满,L某未能归还车辆,至今该车也未能追回。同年6月13日,L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5月10日,被告人L某经预谋后,在白云区永泰牌坊路段与F某签订租赁小汽车使用两天的电子合同,骗得黑色奔驰小汽车后于当日下午将车辆处理给朱某等人,获利5万元,租赁期限届满未能归还车辆,至今该车未能追回,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L某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辩护人提出L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L某虽收到5万元转账但实际获利仅为27500元;L某的手机不属于违法所得,不应判处没收;L某系初犯、偶犯,因生活所迫误入歧途,已真诚悔罪,请求从轻处理。

法院认定:

L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量刑建议偏轻予以调整;被骗财物为奔驰牌小型轿车,其自身价值不等同于销赃金额,但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进行价格认定,公诉机关以销赃金额5万元认定犯罪数额符合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额应以实际分得款项计算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源自文书网):

一、被告人L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追缴被告人L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F某,追缴财产不足以清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L某向被害人退赔。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白云区合同诈骗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犯罪数额的认定思路:合同诈骗罪中,当涉案财物无法进行价格认定时,销赃金额可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但销赃后个人实际分得的款项不等于犯罪数额,辩护时应准确把握这一法律逻辑,避免以实际分赃数额作为抗辩理由而被法院驳回。

②自首情节的争取与固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建议当事人在接到传唤后积极配合、不逃匿,到案后完整供述犯罪事实,为后续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③认罪认罚的策略运用: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及时认罪认罚有助于获得从宽处理,但需注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法院并无绝对约束力,法院仍可依法调整,辩护人应在认罪认罚基础上充分阐述从轻情节,争取法院采纳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某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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