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年轻人在线上平台开网店销售假冒名牌洗护用品,虽然案发近四年后主动投案,却因涉案商品属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化妆品且数额较大,最终与缓刑无缘。本案例为同类经营者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起,被告人李某文在未取得品牌授权的情况下,租用本市白云区沙涌北三巷某号、龙船头三巷某号一楼作为经营和仓储地点,通过拼多多平台注册“护你肤美容店”等多家网店,公然销售假冒“欧某男士洁面膏”和“阿开头品牌洗发乳液”,并雇佣李某、谢某等人负责打印单据、打包发货。2018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欧某”系列洁面膏共计2838支,对应正品总价10.9万余元;经数据统计,2018年7月18日至8月25日期间网店已销售同款洁面膏3872笔,销售金额11.4万余元。李某文一度在逃,直至2022年7月4日才主动到琶洲派出所投案。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李某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11.4万余元,未销售货值10.9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商品属化妆品,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被告人李某文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以其自首、认罪态度好等为由,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被告人李某文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自首、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但鉴于其以结伙方式实施犯罪,已销售和未销售商品均数额较大,且涉案假冒商品为直接用于人体的化妆品,对公众健康存在潜在风险,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缓刑请求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结果((2023)粤0105刑初32号):
一、被告人李某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内缴纳。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白云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自首时点与完整供述的把握: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认定自首并争取从宽的核心。本案被告人虽在案发近四年后才投案,但因如实供述仍获得自首认定,可在量刑时切掉20%左右的刑期。建议涉案人员尽早投案,并固定好首次讯问笔录的内容,避免供述反复。
②认罪认罚与罚金预缴的组合运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步积极筹措资金预缴罚金,是向司法机关展示悔罪态度、争取量刑建议从宽的关键步骤。本案被告人因只认罚而未预缴,法院仍采纳了十个月的量刑建议,若能在判决前主动缴纳部分或全部罚金,可为后续申诉或减刑创造更有利条件。
③缓刑障碍的识别与针对性化解:假冒化妆品、食品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商品,极易被法院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排除缓刑。本案即为典型。若想争取缓刑,必须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召回问题产品、主动赔付消费者损失、提供合规化整改方案,以最大限度消解法院对公共安全风险的担忧,否则单纯的自首和认罪认罚难以突破缓刑壁垒。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