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司法环境下,未经许可私自加工、销售假冒名牌手机配件的经营者正面临严峻的刑事法律风险。谭某健因未经授权,自行加工销售假冒“小米”、“红米”手机后盖,销售金额高达66.5万元,最终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面临实刑指控。值得关注的是,在律师的有效辩护与家属的积极配合下,其通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认罪认罚,最终争取到了缓刑的宽大处理。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被告人谭某健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自行购买玻璃、膜片等原材料,于广州市花都区某村等地租赁的窝点内,使用贴合机、除泡机等设备,非法制作带有“小米”“红米”标识的手机后盖,并通过拼多多等网络渠道大肆销售,销售金额累计高达66.5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0万元。案发后,某机关在制假窝点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手机后盖4942个,货值金额达4.2万余元。谭某健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积极响应并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0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谭某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合计66.5万元,非法获利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其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
辩方意见:
辩护人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谭某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被告人谭某健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退缴全部非法获利,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辩护人的罪轻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2024)粤0117刑初655号):
一、被告人谭某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谭某健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的作案工具及假冒手机后盖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花都区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非法经营数额的精准质证:该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与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额直接挂钩。在审查起诉阶段,务必对销售记录、转账流水及价格鉴定意见进行逐笔核对,剔除可能存在的“刷单”交易或因取证瑕疵导致的金额虚高部分,力图将涉案金额核减至“情节严重”的较低档位,这是降低基准刑的核心。
②把握退赃退赔的黄金节点:在当事人被羁押、面临逮捕审查或批捕前夕,家属应尽快筹措资金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此举不仅是认罪悔罪的最直接体现,更是争取办案单位同意取保候审及后续判处缓刑的重要事实依据,本案能获缓刑与此密不可分。
③认罪认罚的实质性协商: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尽早、如实、稳定地供述罪行。辩护人在具结书中不应仅对量刑建议签字,更要就“缓刑适用”与公诉人进行充分协商。需明确指出当事人系初犯、生产场地隐蔽且对市场秩序冲击有限,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无异议,将“适用缓刑”作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核心条件之一。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