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伪造一枚公司印章看似小事,但一旦涉及款项收取且数额巨大,刑责便不容小觑。被告人梁某因委托他人伪造前妻经营公司的印章并签订协议收取款项103.6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梁某与李某已于2017年离婚,李某是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梁某曾担任监事。期间,梁某委托同案人伪造了该科技公司的公章,并使用这枚假章伪造了李某的委托书和签名,在白云区钟落潭镇某地以公司名义与广州某文化产业研究院签订了《合作项目清理结算协议书》《收据》《清理结算确认书》《物件清场协议》等一系列文件,成功获取了该研究院对公司的赔付款100万元及物件清场款3.6万元,但这笔共计103.6万元的款项,截至审判结束,梁某均未交还给公司。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梁某结伙伪造公司印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
辩方意见:
辩护人提出,梁某伪造的是自己与前妻经营的公司印章,未给公司及李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其主观动机是为收取装修赔偿款偿还夫妻高利息债务、减少损失,不存在恶劣动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以犯罪论处。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梁某伪造公司公章及材料后,以公司名义签订协议并收取103.6万元,至今未归还,其行为并非如辩护人所称的未造成经济损失且情节显著轻微,不予采纳辩方无罪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
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判决结果((2024)粤0111刑初367号):
被告人梁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白云区伪造公司印章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对“社会危害性”的抗辩路径:辩方从“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动机非恶劣”角度切入,试图将行为归入“情节显著轻微”。然而,法院的核心判断在于嫌疑人不仅伪造了印章,更实际收取并持续占有了103.6万元款项,这直接否定了“无危害后果”的辩护逻辑。此类案件中,判断危害性必须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利用假章实际获取并控制财物。
②退赃退赔的补救核心:本案一个关键细节是截至审理结束,梁某未将103.6万元款项交还公司。若嫌疑人在案发后能第一时间全额退还并获取被害方谅解,将极大可能改变“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走向。对于经济驱动的伪造印章犯罪,退赃退赔是争取非监禁刑甚至不起诉的关键筹码。
③认罪认罚与实刑的权衡:梁某虽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但仍被判处七个月实刑。这表明,当伪造印章行为已引发严重的财物侵权后果时,认罪态度只能作为从轻情节,难以单独支撑缓刑适用。辩护时需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只有将认罪态度与实质性的财产退赔相结合,才能最大化从宽处理的幅度。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