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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太平镇曾某就与陈某美假冒多个品牌机油销售4万余元,主犯获判一年半

时间:2026-08-01 16:44:44 点击:3

引言

在从化区太平镇某村一处隐蔽仓库内,一对男女通过购买散装机油并私自灌装成多个知名品牌进行销售,最终双双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入刑。主犯因有两次同罪前科构成累犯被重判,虽退赃认罚但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30日期间,被告人曾某就与陈某美在未经壳牌、嘉实多以及埃开头品牌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某村一队一仓库内,由曾某就负责进货、灌装与销售,陈某美则帮忙贴牌和包装,两人共同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机油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4万余元。破案后,办案机关在上述地点缴获假冒各类注册商标标识的机油包装物共计98978件及灌装机、喷码机等制假工具一批。同年7月30日两人被抓获,案发后向办案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4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曾某就、陈某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曾某就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美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曾某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陈某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辩方意见:

被告人陈某美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陈某美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且已退回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提出扣押的1辆小货车是生活用车并非作案工具,请求发还。

法院认定:

两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陈某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曾某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两人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对于缓刑及发还小货车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该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缓刑条件,且车辆权属清楚并用于作案,故均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2024)粤0117刑初980号):

一、被告人曾某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三、退缴的违法所得四万元及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机油包装物、小货车、手机、条码打印机、喷码机、灌装机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从化区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累犯身份阻断策略:前科记录是量刑的关键变量。本案曾某就因有两次假冒注册商标罪前科被认定为累犯,直接导致无法适用缓刑并被从重处罚。辩护时需重点审查前罪的执行完毕时间与本次犯罪时间的间隔是否确实在五年之内,以及前罪材料是否完整,寻找量刑协商的突破口。

②从犯情节最大化:陈某美被认定为从犯,最终量刑八个月与主犯形成明显差异。对于仅负责贴牌、包装等辅助性工作的被告人,律师应尽早固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受指挥程度、分赃比例等证据,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获得从犯认定的量刑建议。

③违法所得与罚金博弈:法院判决退缴的4万元全部没收,并另处罚金共计6万元。在辩护实务中,明确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积极退赃退赔,是争取降低罚金刑数额、体现悔罪态度的重要方式,切勿因小失大。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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