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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白云区王楠因搬运假冒伪劣香烟5783条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时间:2026-07-31 12:01:03 点击:0

引言

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犯罪链条中,即便是仅负责搬运的底层人员,也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追责。一起发生在白云区某街的销售伪劣产品案中,22岁的年轻被告人因受雇搬运假烟,涉案金额高达117万余元,最终身陷囹圄。

案情回顾

约自2023年7月起,被告人王某受雇于同案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某山庄一处房屋内从事香烟搬运工作。同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王楠,当场缴获玉溪、中华等品牌香烟共计5783条。经抽样检验,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烟草专卖局核价总价值高达117159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王某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辩方意见:

辩护人提出王楠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从犯,犯罪时年龄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楠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2024)粤0111刑初323号):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批,予以没收、销毁。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打码机1台、联想电脑1台及苹果手机2台,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白云区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从犯地位的充分举证:受雇人员应重点向法庭说明其参与犯罪的程度,包括是否仅从事体力劳动、是否参与组织策划、获利是否微薄且固定。应收集考勤记录、微信工作指令、固定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明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②未遂情节的精准把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属于犯罪未遂。辩护时应着重强调现场查获的货物状态,结合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等证据,锁定涉案香烟尚未流入市场、未实际销售的关键事实,为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③认罪认罚与悔罪表现:到案后应保持稳定供述,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配合烟草专卖局核价及公安机关扣押清点,以具体行动体现悔罪态度,为法院在量刑时从宽处理创造条件。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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