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花都区一男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不仅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还积极组织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网络犯罪资金,最终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初,花都区男子毕某焰与同案人徐某密谋出借银行卡非法牟利,随后毕某焰找到钟某等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转账。毕某焰共向徐某提供五张银行卡,卡内不明资金合计3000余万元。其中,毕某焰自己名下的一张建设银行卡接收不明资金927万余元;通过钟某联系的潘某名下建设银行卡接收440万余元、陈x名下中国银行卡接收301万余元;钟某自己名下中国银行卡接收1098万余元;通过钟某联系的张子健名下中国银行卡接收395万余元,其中包含四名诈骗案被害人被骗资金合计42095元。钟某向毕某焰和徐某收取每张卡每日300至500元好处费,共收取24000元。2023年11月24日,毕某焰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花都区城东派出所接受调查。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毕某焰出借自己及他人名下银行卡共5张,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被告人毕某焰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持相同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毕某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2024)粤0114刑初408号):
一、被告人毕某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花都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自首与坦白的精准认定:毕某焰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属于自动投案,但判决仅认定了坦白情节。在实务中,电话通知到案是否构成自首,核心在于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以及供述的及时性。律师需重点审查第一次讯问笔录,确认当事人是否在第一时间全面供述。
②涉案金额的质证与拆分:涉案银行卡流水高达3000余万元,但最终查证属实的诈骗资金仅42095元。辩护时应重点区分“不明资金流水”与“已查证犯罪金额”,强调前者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争取降低犯罪情节的认定层级。
③认罪认罚与罚金预缴: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量刑建议被采纳。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尽早对接检察官,争取幅度刑或确定刑量刑建议,并提示当事人及家属在判决前积极预缴罚金,这是争取轻判的重要筹码。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