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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出售银行卡获利仅一万余元,却因卡内流经数百万诈骗资金而被判处实刑,这是“帮信罪”案件中典型的“小利换重罚”困局。广州花都区法院对一起涉两卡犯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屈某辉因提供银行账户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最终获刑一年三个月。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被告人屈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名下一张工商银行卡及配套电话卡以9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网友。同年6月,屈某辉再次通过网络出售其农业银行卡,连同手机号、密码及验证码等信息一并提供给对方使用。经查,上述两张银行卡共收取并转移王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等13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高达159万余元,另收取转移不明资金205万余元,屈某辉从中获利124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屈某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坦白、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涉案银行卡接收被诈骗资金超百万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系初犯,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被告人屈某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结果((2024)粤0114刑初20号):
一、被告人屈某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屈某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花都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主观明知的抗辩与切割:在“卖卡”型帮信罪中,需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达到“明知”的程度。若仅系出借而非出售,或对资金性质只有模糊认知,可争取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本案中当事人以900元卖卡,获利特征明显,增加了无罪辩护难度,故辩护重心转向罪轻辩护。
②涉案资金的精准核算与剥离:帮信罪的入罪标准之一是支付结算金额30万元以上。辩护时应严格区分“诈骗资金”与“不明资金”,并核实银行流水中是否包含自身合法资金,全力将涉案金额压降至接近临界值,为争取轻刑创造条件。
③“断卡”行动下的缓刑博弈:虽然涉诈资金高达159万导致缓刑难度极大,但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仍是争取从宽的核心抓手。本案未能适用缓刑的关键在于转移资金数额远超百万,情节严重,故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及早规划,主动退赃以消除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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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花都区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