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广州白云区一名男子因参与存储、打包多个品牌的假冒伪劣卷烟,被查获的伪劣卷烟货值金额高达228万余元,最终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情回顾
2022年开始,被告人庄有山先后纠集多名同案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某路10号二楼仓库内,从事存储、打包假冒“M开头品牌”、“M开头品牌”、“B开头品牌”、“T开头品牌”等品牌卷烟的活动。2023年2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附近及仓库内,先后抓获同案人符某、廖某、练某等人,并当场缴获多个品牌的伪劣卷烟共计13038条。经专业鉴定,被查获的卷烟均为伪劣且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高达人民币2284178.96元。案发后,庄有山于2023年6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庄有山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庄有山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辩方意见:
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庄有山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其受他人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系初犯、偶犯,家庭经济困难,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被告人庄有山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庄有山虽主动投案,但首次讯问时否认主观明知,并删除手机聊天记录,未彻底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同案人指认其负责指挥、发工资及租赁场地,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2023)粤0111刑初2299号):
一、被告人庄有山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三、缴获的伪劣卷烟一批,予以没收、销毁。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白云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自首认定:主动投案仅是构成自首的第一步,投案后必须在首次讯问中即全面、稳定地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包括主观明知,否则司法机关将不予认定自首情节。
②主从犯区分:在共同犯罪中,即便存在幕后老板的辩解,但若有同案犯指认和客观证据表明行为人负责现场管理、人员纠集、工资发放及场地租赁等核心环节,法院将认定为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辩护应重点审视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印证链条。
③客观证据固定:销毁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的行为,会削弱被告人供述的可信度,成为法庭否定坦白情节、评价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依据。归案前后,行为的合法性及对证据的保全,对最终量刑有实质性影响。
④认罪态度与事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虽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考量,但无法弥补侦查阶段未能彻底、如实供述的缺陷。全面、真实的供述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基础,不能仅依赖庭审中的认罪表示。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