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达3158万余元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因销售假冒D牌注册商标手袋,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受雇于胡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荔湾区某仓库负责管理工作,包括招聘、管理员工陈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并将仓库内的假冒D牌注册商标手袋打包装后送货给买家。2025年2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该仓库现场抓获吴某某及两名员工,当场缴获假冒D牌手袋1207个,经鉴定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1581200元(3158万余元)。案发后,吴某某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9000元。 争议焦点及判决 案号:(2025)粤0106刑初1091号 控辩双方主要观点 ✅ 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315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犯罪未遂、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 辩护人辩护意见:1️⃣ 吴某某系犯罪未遂且为从犯;2️⃣ 具有坦白情节;3️⃣ 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 系初犯且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结果 --> 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5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 --> 缴获的1207个假冒D牌注册商标手袋予以没收; --> 追缴吴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冷知识 ????法律依据: ⚠️ 罪名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中,1207个假冒手袋货值达3158万余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罪未遂: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假冒手袋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 ⚠️ 从犯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吴某某受雇于他人,仅负责仓库管理和送货,属于从犯。 ⚠️ 量刑情节: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退赃情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律师提醒 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律师天河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团队,结合本案,就同类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认为有几点极具操作性的辩护策略可关注:: 1️⃣ 精准定位从犯地位:通过梳理证据,明确被告人仅为雇员,未参与货源采购、定价及销售决策,成功争取从犯认定,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2️⃣ 强化未遂情节辩护:重点提出涉案商品未实际销售,社会危害性较低,结合司法解释主张对未遂犯大幅减轻处罚。 3️⃣ 积极退赃与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指导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9000元,并协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降低量刑幅度。 4️⃣ 突出初犯及家庭因素:提交无犯罪前科证明及家庭经济状况材料,强调主观恶性较小,争取法院酌情从宽。
天河区看守所会见指南 ✅ 地址: ✅ 电话: ✅ 律师咨询: ✅ 会见时间: ✅ 交通: 导航定位 公共交通 停车场 ✅ 指南声明: 若遇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指控?欢迎扫码咨询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天河区刑事辩护团队,制定应对策略! END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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