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白云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方降低其工资,最终被判向员工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2.5万余元。
原告江某于2021年11月15日入职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广州某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2023年6月9日,江某因生育(剖宫产)开始休产假,之后未再返岗。在江某休产假期间,公司以其“未实际提供劳动”及“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为由,在未与江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调低了其2023年11月的岗位津贴,导致其当月实发工资大幅降低至5148.04元。2023年12月25日,江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产假期间工资为由,向公司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后因对部分仲裁结果不服,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原告江某:公司单方降低其产假工资,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有权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 被告广州某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且员工未提供劳动,故调整其岗位津贴,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定与判决(案号:(2025)粤0111民初117号):
法院经审理认定,江某可享受的产假(含奖励假)共计208天,其产假应持续至2024年1月2日。在此期间,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经核算,江某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054.81元/月。法院认定:
⚠️ 产假工资差额:公司应支付江某2023年11月1日至12月27日的产假工资为18838.32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尚需支付102.69元。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在江某产假期间单方降低工资标准,且确实存在拖欠产假工资的行为,已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江某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江某主张2500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
--> 广州某限公司向江某支付产假工资差额102.69元。
--> 广州某限公司向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0元
律师建议
作为一名专业的广州劳动仲裁律师周孚泉白云区劳动争议律师团队,周孚泉律师结合本案认为,有以下几点非常值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借鉴:
✅ 对劳动者(特别是“三期”女职工)的提醒:
证据固定:注意留存工资条、银行流水、劳动合同、产假申请记录、公司单方发出的调岗降薪通知等文件,这些都是主张权益的核心证据。
明确计算标准:产假工资标准依法应为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遇公司单方降低,可依据此标准计算差额。
谨慎行使解除权: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关键。务必通过EMS等可留存凭证的方式向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注明具体理由。
✅ 对用人单位的提醒:
“三期”保护是红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其工资、岗位受法律特殊保护,企业不得随意调整。以“经营困难”、“未提供劳动”为由单方降薪,缺乏依据,法律风险极高。
调岗调薪需协商:任何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尤其是涉及薪酬、岗位等核心条款,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保留书面协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合规操作避风险:即使因客观情况需要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待遇,也应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避免因程序或实体违法而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