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驾驶人因饮酒后驾驶并弃车逃逸的关键情节,导致其商业险遭保险公司拒赔,最终个人需承担四十余万元的巨额赔偿。
2023年7月18日凌晨,高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花都区花东镇杨x村某路口,与林某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某乙(后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乘客黄某及高某本人受伤。事发后,高某弃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与死者林某乙(其摩托车制动不合格且超速71%)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死者林某乙的父母黎某、林某甲作为原告,向高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原告方的损失经法院认定包括医疗费9499.68元、死亡赔偿金1138100元、丧葬费63462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公司观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高某饮酒驾驶且肇事后逃逸,属于商业险条款中明确约定的免责情形。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有投保人签字确认的《免责说明书》为证,故商业险应予免赔。
???? 高某观点:被告高某对垫付金额等赔偿计算细节存在异议。
???? 花都法院认定与判决:
✅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准确,予以采纳。
✅ 保险公司就商业险免责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条款生效。✅ 因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免赔。
????法院判决:
1️⃣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9499.68元(医疗费用9499.68元 + 死亡伤残180000元);
2️⃣ 超出交强险的损失1,077,562元由高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538,781元。扣除其已垫付的85,000元,高某还需自行支付453,781元给原告。
???? 判决依据和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花都区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1️⃣ 切勿酒驾: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刑事等风险。本案肇事方因饮酒驾驶且肇事后逃逸,属于商业险条款中明确约定的免责情形,致使自己承担相关民事赔偿。
2️⃣ “垫付款”性质必须明确:本案中,高某垫付了85000元,但其中5000元款项性质发生争议,法院最终根据书面凭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认定全为赔偿款。
3️⃣ 和解协议的价值:在事故责任明确的情况下,肇事后积极主动与受害方沟通,在合理范围内达成和解并获取书面谅解书,不仅能体现悔意,在可能的刑事诉讼中成为重要筹码。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