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对主犯朱某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朱某租用花都区狮岭镇x村某出租屋三楼,开办手袋加工厂。其负责生产经营,被告人邓某负责收支。2021年3月至5月间,该厂生产并销售印有“C。。。”、“G。。。”、“L。。。”等注册商标的女式手袋,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4222元。2021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加工厂内查获大量未销售的假冒手袋,货值共计人民币94486元。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朱某当场被抓获,邓某在案发时失足坠落致轻伤一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现场查获的未销售产品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1️⃣ 辩护人主张:辩护律师提出,现场查获的货值94486元产品尚未流入市场,被告人未实际获利,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建议从轻处罚。
2️⃣ 法院裁判观点: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已经完成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生产环节,犯罪已经既遂,辩护人关于犯罪未遂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 判决依据:
✅ 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量刑标准: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8708元,属于"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量刑
✅ 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从轻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缓刑适用: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从本案的辩护情况来看,对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花都刑事律师周孚泉团队建议,可从以下几个务实且可操作的方向着手:
???? 量刑情节把握:紧扣坦白、认罪认罚、初犯、退赃意愿等法定从宽情节。
???? 犯罪形态论证:针对未销售部分提出犯罪未遂的辩护观点,虽然未被采纳,但从辩护角度,可以进行尝试。
???? 程序运用:争取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取保候审,为后续辩护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 实务建议:作为皮具从业者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严格审查商标授权资质。如涉及刑事案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这对案件走向具有重要影响。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