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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劳动仲裁律师:某书法老师因未缴社保被迫离职,获5600余元经济补偿!

时间:2026-03-11 14:37:19 点击:2


引言


      花都区法院本案判决((2024)粤0114民初7119号)近期判决揭示: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时,即使实际用人单位未签合同,劳动者可能无法获赔二倍工资。本案书法老师工作7个月未签合同,但法院仅支持其经济补偿金诉求。

案情回顾


1️⃣ 被告陈某(应届毕业生)自2023年2月1日起在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某某部(????经营地位于花都区秀全街保利城XX号)担任书法老师,工作至2023年8月31日离职。
2️⃣ 工资情况:7个月工资分别为5190元、4610元、5803元、6432元、5120元、6456元、5788元(✅总计39400元),由服务部经营者高某及案外人周某发放。
3️⃣ 离职原因陈某以微信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张服务部未缴社保、未签合同、未足额付薪
4️⃣ 关键证据:陈某曾与案外人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周某经营)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在其离职后(2023年10月)才购买社保。

争议焦点及判决


1️⃣ 焦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主张:陈某与周某公司签合同,属其员工,与服务部无关。

被告抗辩:实际在服务部工作,受其考勤管理,工资由服务部经营者发放。

法院认定: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一条,陈某在服务部场所提供主营业务劳动并受管理,✅确认202321日至831日存在劳动关系。

 

2️⃣ 焦点:是否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209元?

 

被告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4209元(基于7个月工资计算)。

法院认定:服务部与周某公司属关联企业(合作协议+混同用工),且陈某与周某公司已签书面合同,其权利未受损,❗驳回34209元索赔请求。

 

3️⃣ 焦点: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5628.43元?

 

被告主张:以未缴社保为由被迫离职,索要补偿金。

法院认定:服务部及关联企业均未缴社保,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5628.43元(离职前月均工资×1个月)。

原告总诉请金额:主张不需支付34209元(二倍工资差额)+5628.43元(经济补偿金)=39837.43元,法院最终判付5628.43元。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 劳动关系认定

    依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一条,陈某在某服务部从事高某、周某安排的、属某服务部业务组成范围的有报酬的劳动,并受其劳动管理,故成立劳动关系。
  • 二倍工资不支持原因

    法院认为陈某与关联企业(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已签书面合同,其权利未受损为由驳回。
  • 经济补偿金依据

    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缴社保可解除合同)及第47条(补偿金计算:月均工资5628.43元×工作满半年按1个月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劳动仲裁律师周孚泉对劳动者,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给劳动者的建议

  • ✅ 入职时锁定用工主体:本案陈某虽在服务部工作,但合同签给关联公司,导致维权复杂化。务必要求合同签约方与实际雇主一致,若被调派关联企业,需书面确认劳动关系归属。
  • ✅ 社保记录是“黄金证据”:陈某以未缴社保获赔补偿金,因服务部及关联企业均未缴。每月登录“粤省事”查询缴费记录,欠缴时立即书面催告并截图保存。
  • ⚠️ 工资流水必留存:陈某提供完整微信/银行转账记录,法院精准计算补偿金基数(5628.43元)。离职时打印所有流水并公证。

???? 给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 ✅ 混同用工需明确责任:服务部与周某公司因合作协议被认定关联企业,即使劳动者签合同给关联方,未缴社保仍被判赔。关联企业间应书面划分用工主体,统一由签约方管理社保、考勤。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联系人: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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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莲塘商务大厦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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