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花都区法院审结一起因企业迁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某光学科技公司因未与员工协商单方迁址,且长期未缴纳社保,最终被判决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28220元及未休年假工资2595元。!
明某(化名)于2019年2月27日入职花都区某光学科技公司,从事品检打包工作。双方多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公司要求明某签订一份含“无条件服从异地工作安排”条款的合同,并于同年要求其迁往肇庆怀集工作。明某拒绝后,以公司未缴纳社保、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为由,于2023年12月10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索赔经济补偿金28220元、未休年假工资2595元等多项诉求。仲裁部分支持后,双方诉至法院。
???? 争议焦点1:企业迁址是否需协商?
- 明某主张:公司单方要求迁址未协商,且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 公司抗辩:合同已约定“服从异地安排”,员工签署即视为同意。
- 法院认定:即便合同条款存在,企业迁址涉及工作地点重大变更,需与员工协商一致。未协商即强制迁址,构成违约。
???? 争议焦点2:未缴社保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 明某主张:公司从未缴纳社保,其以此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
- 公司抗辩: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员工未主动要求参保,责任在员工。
- 法院认定: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工资条未列明社保补贴,公司未举证明某自愿放弃参保,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8220元。
???? 法院判决结果
1️⃣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3年12月10日;
2️⃣ 公司支付明某经济补偿金28220元;
3️⃣ 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595元;
4️⃣ 驳回明某关于未签无固定期合同二倍工资62084元、社保损失73350.86元及律师费3000元的诉求;
5️⃣ 驳回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判决依据明确,核心法条包括: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者依第38条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未安排休假需支付300%工资(含已付正常工资)。
法院特别指出:企业以“工资含社保补贴”抗辩时,需提供明确书面约定或工资构成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 对企业:
1️⃣ 迁址需协商:工作地点变更属劳动合同重大事项,即使合同有概括性条款,仍需与员工单独协商并留存书面记录。
2️⃣ 社保不可“替代”:社保是法定义务,“工资含补贴”不等于合法缴纳。建议通过补充协议明确社保缴纳方式,或依法参保。
3️⃣ 年休假安排要规范:集中放假若未明确告知为年休假,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年假义务。
⚠️ 对劳动者:
1️⃣ 社保维权要点:若公司未缴社保,可书面催告(如邮件、函件),催告无效后解除合同并索赔,避免被认定为“默许”。
2️⃣ 年休假主张技巧:未休年假工资需主动提出,仲裁时效为离职后1年内,超期可能败诉。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