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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周孚泉:林某出借五张银行卡流水超百万,判一年半!

时间:2026-03-03 21:56:15 点击:0


引言


     近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林某因出借名下5张银行卡协助转移127万余元涉案资金(其中查实诈骗资金3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暴露出新型网络犯罪中“卡农”群体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12日,林某为获取53000元报酬,按上游犯罪团伙指示完成以下行为:

✅ 开户操作:当日开通光大银行卡(尾号XX78),连同名下建行卡、中行卡等共5张银行卡交予犯罪团伙;

✅ 物理位移:从福清市某广场小区赶赴福安市某地交付银行卡及手机;

✅ 刷脸验证:多次配合犯罪团伙进行人脸识别操作;

✅ 资金流转:其光大银行卡当日接收127.2万元不明资金(含广州花都区、深圳福田区、北京顺义区等8名受害人转入的31万元诈骗款),资金经多级账户转移后,林某文收取5.3万元好处费

✅ 花都区涉案金额:那某(广州花都区名某大厦)被骗5万元。

未签争议焦点及判决


✅公诉指控:

林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认定从犯地位,建议量刑1年6个月。

???? 辩护观点:

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

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

实际获利与涉案金额不成比例。

✅法院认定:

1⃣ 犯罪故意成立:银行卡异常高频交易+跨省交付行为+刷脸验证=明知犯罪资金;

2⃣ 量刑依据:

→ 查实诈骗资金31万元(已达“情节严重”标准)

→ 全额退赃从宽处罚

→ 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法律冷知识


 本案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 

1️⃣ 《刑法》第312条第1款: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减轻处罚依据:

→ 从犯(《刑法》第27条)

→ 坦白(《刑法》第67条第3款)

→ 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15条)

师辩护策略


      就本案披露的辩护要点,常见的二类有效辩护路径,可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 证据攻防策略

1️⃣ 主观明知认定:

→ 重点审查“异常交易提示记录”“聊天记录中是否存在诱导性话术”:本案因跨省交付银行卡+短时间内高频交易+刷脸验证,故难以推翻主观明知;

2️⃣ 涉案金额切割:

→ 严格区分“查实诈骗资金”与“不明资金”;

✅ 实务建议:辩护时应要求公诉方逐笔举证资金性质,对无法关联直接被害人的资金主张扣除,可能有利于将量刑基准降档。

???? 量刑协商策略

1️⃣ 退赃时机把握:

→ 审查起诉阶段退赃可争取更大从宽幅度:本案而言,在审判阶段退缴18200元,获从宽处罚。

2️⃣ 类案检索运用:

→ 可积极提供广州地区同类案件判例佐证量刑建议合理性。

若遇类似案件?欢迎扫码咨询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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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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