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广州花都区法院审结一起因企业迁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某光学科技公司因未与员工协商单方迁址,且长期未缴纳社保,最终被判决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28220元及未休年假工资2595元。! 案情回顾 明某(化名)于2019年2月27日入职花都区某光学科技公司,从事品检打包工作。双方多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公司要求明某签订一份含“无条件服从异地工作安排”条款的合同,并于同年要求其迁往肇庆怀集工作。明某拒绝后,以公司未缴纳社保、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为由,于2023年12月10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索赔经济补偿金28220元、未休年假工资2595元等多项诉求。仲裁部分支持后,双方诉至法院。 未签争议焦点及判决 ???? 争议焦点1:企业迁址是否需协商? - 明某主张:公司单方要求迁址未协商,且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 公司抗辩:合同已约定“服从异地安排”,员工签署即视为同意。 - 法院认定:即便合同条款存在,企业迁址涉及工作地点重大变更,需与员工协商一致。未协商即强制迁址,构成违约。 ???? 争议焦点2:未缴社保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 明某主张:公司从未缴纳社保,其以此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 - 公司抗辩: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员工未主动要求参保,责任在员工。 - 法院认定: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工资条未列明社保补贴,公司未举证明某自愿放弃参保,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8220元。 ???? 法院判决结果 1️⃣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3年12月10日; 2️⃣ 公司支付明某经济补偿金28220元; 3️⃣ 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595元; 4️⃣ 驳回明某关于未签无固定期合同二倍工资62084元、社保损失73350.86元及律师费3000元的诉求; 5️⃣ 驳回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法律冷知识 本案判决依据明确,核心法条包括: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者依第38条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未安排休假需支付300%工资(含已付正常工资)。 法院特别指出:企业以“工资含社保补贴”抗辩时,需提供明确书面约定或工资构成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提醒 ⚠️ 对企业: 1️⃣ 迁址需协商:工作地点变更属劳动合同重大事项,即使合同有概括性条款,仍需与员工单独协商并留存书面记录。 2️⃣ 社保不可“替代”:社保是法定义务,“工资含补贴”不等于合法缴纳。建议通过补充协议明确社保缴纳方式,或依法参保。 3️⃣ 年休假安排要规范:集中放假若未明确告知为年休假,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年假义务。 ⚠️ 对劳动者: 1️⃣ 社保维权要点:若公司未缴社保,可书面催告(如邮件、函件),催告无效后解除合同并索赔,避免被认定为“默许”。 2️⃣ 年休假主张技巧:未休年假工资需主动提出,仲裁时效为离职后1年内,超期可能败诉。 若遇类似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花都劳动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制定应对策略! END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