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3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被告黄某梅需支付原告胡某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3万元及经济补偿金7173.5元。本案聚焦劳动关系认定、双倍工资计算及用工主体责任,对中小企业劳动合规具有警示意义。
--- ###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胡某慧入职黄某梅经营的立某皮具厂(个体工商户),从事车位工作,月薪计件制,月均工资约7173.5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黄某梅通过微信转账发放工资。2022年5月15日,胡某慧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赔偿金。仲裁期间,立某皮具厂注销,黄某梅抗辩其与香港立某企业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法院审理后,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判决黄某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3万元及经济补偿金。
--- ###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
1. 胡某慧与立某皮具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3. 黄某梅是否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定:**
1. **劳动关系成立**:胡某慧受黄某梅管理,工资由其发放,劳动内容属于立某皮具厂业务,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件;
2. **双倍工资差额**:立某皮具厂未签合同满1个月不满1年,应支付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5月15日双倍工资差额,按月均工资7114元计算为43461元;
3. **经济补偿金**:黄某梅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支付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金7173.5元(工作1年按1个月工资计算)。
**判决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3461元及经济补偿金7173.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 ###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立某皮具厂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黄某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为基数,按月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工作年限及月工资标准发放,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
律师提醒
1. **对原告的肯定:**
• 通过微信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链完整证明了劳动关系及薪资标准;
• 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准确划分了法定期限(1个月至1年)。
2. **需改进之处:**
• 劳动者应及时固定证据(如考勤记录、微信沟通记录);
• 对“临时工”“合作”等模糊用工形式保持警惕,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 仲裁阶段应关注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变更(如注销)对维权的影响。
3. **对企业的建议:**
• 规范用工管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 解雇员工需遵循法定程序,避免支付额外赔偿;
•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经营者仍需对存续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