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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摩托车变道撞轿车致人死亡同等责任,判赔28.4万余元

时间:2026-09-18 11:03:14 点击:0

引言

一场同向行驶的交通事故,因摩托车骑手变更车道与后方轿车发生碰撞,最终酿成骑手死亡的悲剧,法院如何划分赔偿责任成为本案核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0日9时23分许,罗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某省道行驶,在花都区花山镇某村路交叉路口变更车道过程中,与谢某驾驶的粤RF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罗某被送医后于5月9日由家属办理出院,6月1日在家中死亡,鉴定结论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罗某的子女罗某连与罗某扬及孙子罗某康作为法定继承人起诉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6604.09元。被告谢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联合保险花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某某联合保险花都支公司辩称,谢某驾驶的车辆不存在超速、变道行为,事故系无证驾驶不合格摩托车的罗某在变道时致使摩托车车头碰撞轿车车尾所致,应由罗某承担完全过错责任。即便谢某需承担责任,罗某家属罔顾医疗机构劝阻坚持放弃治疗,死亡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本次交通事故,谢某责任不应超过20%。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事发经过及责任分担已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两被告虽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该责任认定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错误,且谢某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在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同等责任予以确认。谢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某某联合保险花都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3312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某某联合保险花都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潘某连与罗某扬、罗某康赔偿104065元;二、被告某某联合保险花都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上述三原告赔偿180022.57元;三、被告某某联合保险花都支公司向第三人广某某某中心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3265.03元;四、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4.5元,由原告贺某121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2753.5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对于肇事司机:

① 尊重事故认定复核时效: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如有异议,务必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切勿在诉讼中空口抗辩却无证据支撑。 ② 及时固定证据:行车记录仪视频是还原事故经过最直接的证据,事故后应立即保留,避免因循环录制而灭失。 ③ 如实陈述并配合调查:交警询问时如实说明行驶状态、车速及变道细节,虚假陈述不仅无法减责,还可能加重后续民事赔偿责任。

✅ 对于受害人:

① 就医保留完整记录: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护理费票据等需完整留存,切勿在未治愈情况下贸然办理出院手续,以免产生死因关联性争议。 ② 继承人资格证明:作为继承人索赔时,须提前准备亲属关系证明、死亡销户证明及无其他继承人等材料,避免诉讼程序受阻。 ③ 索赔金额依法计算:各项损失如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死亡赔偿金按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年龄计算等,应依标准主张,过高部分只会增加败诉诉讼费负担。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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