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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货车右转撞伤直行电动车骑手致十级伤残全责,判赔23.7万

时间:2026-09-18 11:00:36 点击:0

引言

重型半挂牵引车右转弯时与直行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骑手十级伤残,某保险公司及商业险赔付共计23.7万余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20日14时48分许,郭某驾驶某乙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挂车牵引某甲公司名下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花都区某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某大道赤坭大道南西20米处再往南右转弯时,遇郑某驾驶无号电动车沿花都区某路肩由西往东直行至,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郑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卫生院、广州市某医院、中山某大学某医院、广东省某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163天,出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等,经广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右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涉案车辆在平安某广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广州分公司投保了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郑某起诉要求五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8701.15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郑某诉请各项损失合计288701.15元,主张按全部责任由被告贺某。平安某广州支公司辩称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对误工费、扶养费、电动车维修费等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仅认可3000元。某广州分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减12%非医保自费药,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误工费需核实实际损失。郭某、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其中某乙公司认为郑某也应对事故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郭某承担全部责任,郑某不承担责任。医疗费根据病历资料和发票核算为235240.42元,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非医保费用需扣减,该抗辩不予采纳。误工费因郑某未提供收入记录,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月计算164天为12573元。残疾赔偿金按广东省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9307元/年标准计算为11861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39333元/年计算5年为4916元。后续医疗费因无医嘱或鉴定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1213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郑某赔偿179787元;二、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郑某赔偿57192.53元;三、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5元,由郑某负担504元,平安某广州支公司负担1753元,某广州分公司负担558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挂靠运营需谨慎:本案郭某虽为车辆实际使用人,但因挂靠在某乙公司运营,法律后果由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共同面对,建议挂靠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署书面协议。 ②转弯时充分观察:重型货车转弯存在视野盲区,右转时必须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右侧非机动车道和路肩,避免类似事故。 ③及时报案保留证据: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现场,行车记录仪视频是关键证据,切勿擅自删除。

✅对于受害人:

①保留全部就医凭证:住院发票、门诊票据、药品购买凭证、救护车转运发票等均应妥善保管,本案部分费用因无票据未获支持。 ②误工损失需有完整证据链:仅有单位工作证明不足以证明实际误工损失,应保留工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劳动合同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 ③定残时机影响赔偿数额:本案定残日期直接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建议伤情稳定后及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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