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案为一起小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负全责,受害人十级伤残,某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共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约18.5万余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3日12时30分许,许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在广州市花都区某街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郭某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郭某健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某健无责任。郭某健受伤后三次住院治疗共计46天,出院后持续门诊复查,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人某保险广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人某保险广州市分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垫付18000元、财产限额内垫付2000元,并在商业险限额内垫付多笔费用合计59316.31元。郭某健诉至法院,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238161.9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人某保险广州市分公司辩称,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等费用,对郭某健主张的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及天数均提出异议,认为护理费应不超6900元、住宿费及父母花销不属法定赔偿项目、交通费过高应酌减,并主张按10%比例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郭某健则主张其住院期间由其母亲护理并产生核酸检测费、租床费等,其本人系外卖骑手,误工费应按广东省2022年度国有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246天。
法院认定:
法院采信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关于非医保费用,因三方已协商约定按10%扣减,故案涉医疗费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赔付90%,许某承担10%。护理费因郭某健未能证明确由其母亲护理并存在收入减少,故按150元/天标准计算住院46天为6900元,对租床费不予支持,但支持了有医疗机构盖章的生活助理费240元。误工费因郭某健仅提供了一个完整月(2021年6月)的薪资账单4582.5元,故按此标准计算误工期246天为37576.5元。住宿费因郭某健未转院至外地治疗,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交通费按30元/天标准计算住院及门诊次数。
法院判决(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中国人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郭某健173572.5元;二、被告中国人某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郭某健9847.01元;三、被告许某赔偿原告郭某健1550.54元;四、驳回原告郭某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6元,由郭某健负担544元,保险公司负担1872元,许某负担20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积极履行垫付义务:事故发生后,在保险理赔额度范围内积极垫付医疗费,保留转账凭证及协议。
②善用调解协商机制:就非医保用药等争议事项,主动与受害方、保险公司达成书面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比例,避免后续诉讼争议。
③勿消极应诉:即便车辆已投保,也应积极出庭应诉,避免因缺席判决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对于受害人:
①固定关键证据:保留好全部医疗费发票、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尤其是记载有“加强营养”、“陪护”、“全休天数”等医嘱的病历材料。
②误工费主张需完整:应提供劳动合同、事发前至少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资银行流水或清晰薪资单、单位证明,以证明稳定收入,否则法院可能仅按有限证据认定月工资标准。
③护理费主张需举证:若由家属护理,应提供家属收入扣减证明,否则法院将按一般护工标准(如150元/天)计算;主张额外护理花费如租床费,需提供正规发票及合理说明。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