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醉酒驾驶摩托车追尾前方电动车,肇事者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巨额民事赔偿。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27日晚,蒙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花都区某路某路肩由东往西行驶至新华墓园路段时,碰撞前方同车道同方向由房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房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房某无责任。房某伤后经鉴定,脾切除术后构成八级伤残,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蒙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某广东公司投保交强险。蒙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蒙某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仅认可第一次住院期间的71840.99元,对其余医疗费不予确认;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仅认可2000元,对护理费仅认可2000元;仅认可十级伤残,不认可八级伤残;对误工费主张应按清远标准计算;并主张其已支付的5万元谅解费应在民事赔偿中抵扣。被告某广东公司主张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保留向蒙某追偿的权利。
法院认定:
法院经核查确认原告主张的全部医疗费79870.92元;采信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依据住院天数及院外护理期认定护理费总计12750元;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原告伤残系数为31%,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67703.4元;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收入证明认定误工标准为月工资6179.16元,误工期134天,误工费为27600.25元。对于蒙某主张抵扣的5万元谅解费,
法院认定:
该款项属于刑事谅解费用,不属于民事赔偿费用,不予抵扣。
法院判决(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房某赔偿190420.92元;二、被告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房某赔偿434241.92元;三、驳回原告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0元,由原告负担699元,由某广东公司负担1457元,由蒙某负担3324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切勿酒后驾车:醉酒驾驶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将面临巨额民事赔偿,且某保险公司有权追偿,个人财产将面临巨大风险。
②谅解费不等于民事赔偿:刑事案件中支付的谅解费仅影响刑事责任追究,不能抵扣民事赔偿金额,切勿产生误解。
③保留垫付凭证:事故发生后垫付的任何费用均应保留转账记录和收据,可在最终赔偿时主张扣减。
✅对于受害人:
①及时全面就医并保留记录:事故发生后应对所有伤情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疗,保留所有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切勿遗漏任何损伤项目。
②及时进行伤残鉴定: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多部位受伤的伤残系数会累加计算,直接影响残疾赔偿金数额。
③完整收集误工证据: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等材料,以充分证明实际收入损失。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