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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小轿车发生事故致电动车骑手全责,判赔4286元

时间:2026-07-29 12:51:16 点击:1

引言

一起发生在花都区的小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因肇事司机全责,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全额赔付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86.16元。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20日11时45分,徐某钟驾驶粤A6小型汽车,在广州市花都区路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郭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事故导致郭某右膝、右肘皮肤挫裂伤,多次前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及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医嘱累计建议全休24天。郭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经济损失,遂将徐某钟及承保肇事车辆的某某保险花都公司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1797.02元,第三人广某某某中心则要求返还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费用。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郭某主张,其因事故产生医疗费772.02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1169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车辆维修费845元及律师费4000元,应由被告方某赔偿。被告徐某钟及某某保险花都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第三人广某某某中心要求被告返还医保基金垫付费用。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

,郭某主张的医疗费中,在大参林药房购买药品所花费的163.58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医疗费损失经核算为771.99元。误工费方面,因郭某有固定收入,应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其事故前月均工资为10523.9元,而2023年6月工资为7944.73元,故认定误工损失为2579.17元。交通费90元、车辆维修费845元,法院认为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对于护理费、营养费,因郭某未住院治疗,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伤情未达伤残等级且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律师费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范畴,不予支持。第三人主张返还的费用未包含在郭某诉请内,故不予处理。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7075号):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郭某赔偿损失4286.16元;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第三人广某某某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切勿缺席庭审: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积极应诉,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可能导致法院直接采信对方证据,对自己不利。

②确认保险覆盖:及时核实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投保情况与有效期,确保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以转移赔偿风险。

✅对于受害人:

①保留全部凭证:事故发生后,不仅需要保存医疗费发票,还应注意保留院外购药的支付凭证,如本案中大参林药房购药费用因凭证齐全而获法院支持。

②误工费需精准举证:若有固定收入,应提供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前工资流水及事故后收入减少的工资单,以证明实际误工损失,而非简单按全勤工资主张。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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