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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工伤赔偿律师:广州某公司卸木材砸伤工人,定作人过错担责五成赔偿6万余元

时间:2026-05-07 15:35:49 点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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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起因装卸木材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工人被滚落木材砸伤致十级伤残,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各担五成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23日,广州某公司因搬运装卸木材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联系王某甲承接搬运装卸工作,王某甲随即叫上刘某甲、王某乙、唐某共同进行,约定四人一天装卸费用1600元。当天,四人依据刘某乙指示随货车来到顺德北滘,需将木方分类卸下车。卸货过程中王某甲和王某乙卸货车前半部分木材,唐某和刘某甲卸后半部分。刘某甲在车厢尾部卸木材时,货车中段木材向后倒塌砸到其腿部,致其受伤。刘某甲随即被送往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住院治疗14天,出院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侧腓骨近端骨折等。2023年9月15日,经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左膝关节功能障碍符合十级伤残。广州某公司垫付了医疗费20595.33元及生活费1000元。此前,刘某甲曾向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驳回了其全部请求。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刘某甲主张其受被告广州某公司雇佣,在卸木材过程中按刘某乙指示将木材堆放过高,且被告为省钱仅雇佣4人(正常需6人)卸货,无人看护中段木材导致木材掉落致其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33776元。被告广州某公司辩称其与王某甲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与原告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原告系由王某甲聘请,薪酬由王某甲支付,且事故系原告自身违章作业、投机取巧将木材堆放过高导致木材滑落所致,并反诉要求原告退还已垫付的医药费21595.33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甲是四人中的召集人并与广州某公司联系沟通,但其与刘某甲等三人共同劳动、报酬均等,并未因他人劳务活动额外受益,且四人长期互相召集从事劳务工作,王某甲与刘某甲不成立劳务关系。同时,刘某甲等人的工作地点在广州某公司指定场所,从事的装卸工作系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组成部分,按每日每人400元标准定期计付报酬,报酬发放不以完成木材装卸为衡量标准,故广州某公司与王某甲不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是与刘某甲等人构成劳务关系。本案属于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应参照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事故发生时刘某甲未严格按操作规范装卸货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广州某公司未安排人员现场监管,未履行监管职责及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过错,双方各承担50%责任。

法院判决((2024)粤0113民初17730号):

经核定,原告刘某甲总损失为163286.26元(含医疗费20315.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鉴定费1956元、误工费30094.93元、残疾赔偿金98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420元、营养费500元)。广州某公司与刘某甲各负担50%即81643.13元,扣除广州某公司已垫付的21595.33元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甲60047.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03.32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番禺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劳动者:

①明确用工关系性质:在提供劳务前,尽量通过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明确双方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不同关系下维权路径和赔偿标准差异显著。
②保留证据链:保留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现场工作照片、证人联系方式等,以便在发生事故后证明用工关系的存在。本案中正是通过各方陈述认定了劳务关系,避免了因举证不足而败诉的风险。
③注意自身安全义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否则可能因自身过错按比例分担责任,导致获赔金额大幅减少。

✅对于用人单位:

①规范用工管理:即使通过中间人召集工人,若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均由公司决定,很可能被认定为直接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签订书面承揽合同。
②履行现场监管职责: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作业监督,对高危作业环节进行风险提示和安全培训,避免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过错责任。
③及时固定免责证据:对工人的违规操作行为及时拍照、录像留存,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以便在事故发生后证明已尽到管理义务,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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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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