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总包单位只是“代发工资”,被劳动者一并告上法庭,陷入“混同用工”的纠纷漩涡。
原告高某于2021年2月1日进入被告广州某公司总包的花都区某项目工地工作。入职后,高某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一直在该项目工地工作,由广州某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并支付工资。两被告自2022年10月开始拖欠工资,高某工作至2023年1月5日后被通知放假,后因工资结算问题发生争议。
高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共同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月5日的工资25120.24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混同用工是否成立。
1️⃣ 原告高某主张:
2️⃣ 被告深圳某公司辩称:
3️⃣ 被告广州某公司辩称:
4️⃣ 花都区法院判决认定:
法院引用核心法条:
1️⃣ 《中华人某与国某合同法》第七条:确立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原则。法院据此审查了用工管理、合同签订等事实,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于高某与深圳某公司之间。
2️⃣ 《中华人某与国某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深圳某公司作为被认定的用人单位,因此承担了支付拖欠工资的责任。
3️⃣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因深圳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足额支付工资,故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采信了高某提交的欠薪表。
从本案中,广州地区的企业,尤其是建筑、装修等工程类企业,广州企业合规律师周孚泉提醒:
⚠️ 给总包单位的建议:
明确法律边界: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协议时,必须明确约定用工管理某与工某故责任、工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切忌越俎代庖,直接对劳务单位员工进行某与考某、绩效考核等核心人力资源管理。
规范代发流程:代发工资应严格依据委托协议,确保支付某与金某由劳务单位书面确认并盖章,保留全套委托支付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自身仅为“代付方”而非“用人单位”。
⚠️ 对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用人单位主体,工作中注意保留工资支付某与考某、工作安排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权。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某与建某、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某与越某、荔某与越某、黄某与番某、南某与增某、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某与尺某,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某与婚某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