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人民法院近期判决的一起案件((2025)粤0114民初1485号)极具代表性:一名采购文员在工伤认定受阻后,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确认了与已注销个体户之间历时近三年的劳动关系。
原告钟某甲于2021年10月1日入职广州市花都区某甲(个体户,经营者为钟某乙,以下简称某丙),工作岗位为采购文员,月薪4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6日11时25分,钟某甲在采购物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此后,钟某甲要求某丙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被拒。钟某甲申请劳动仲裁后,某丙于2024年6月19日核准注销,仲裁委员会遂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钟某甲为此诉至法院。
????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 法院认定与判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
1️⃣ 钟某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钟某乙对钟某甲进行考勤管理、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工资标准为月薪4500元)并报销费用,双方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2️⃣ 钟某乙将钟某甲移出工作群聊的行为(2024年5月30日),结合钟某甲当时处于受伤治疗期未提供劳动的情况,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5月30日解除。
3️⃣ 钟某乙提供的社保记录等证据,不足以反驳钟某甲所举证证明的事实。
4️⃣ 判决结果:确认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钟某乙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某甲在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钟某乙负担。
???? 本案的判决核心依据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该条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对劳动者的建议:
✅ 证据意识是关键:在日常工作中,务必保留好能证明接受管理和提供劳动的证据。例如:
✅ 遇“群聊移除”需警觉:在工作群中被无故移除,可能被视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信号。此时应立即全面截屏保存移除前的群聊工作内容和移除记录,作为日后争议的证据。
✅ 主体注销不免责:用人单位(包含个体户)注销后,劳动者仍可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诉讼时应将经营者列为被告。
????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