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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工伤律师:新华街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判决来了

时间:2026-03-11 15:35:31 点击:3


引言

      许多花都区企业误以为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即可替代工伤保险,但近期花都区法院的一则判决明确:商业保险≠法定工伤保险!

案情回顾

     伍某(女,1965年生)于20218月入职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花都区清布村南阳庄��),岗位为包装工,双方未签合同、未缴社保。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险。

20231115日,伍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右手,经花都区某医院诊断为手挫伤及右手小指骨折。2024129日,花都区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确认为20231115日至2024114日。

关键细节:

公司通过团体意外险为伍某理赔医疗费961.56

伍某受伤前12个月月均工资经法院核定为4116.25

争议焦点及判决

�� 双方核心争议

被告抗辩:

✅ 已通过团体意外险理赔961.56元医疗费,应从工伤待遇中扣除;

✅ 商业保险赔付后劳动者不得重复获利。

原告主张:

✅ 团体意外险属于福利性质,不能替代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 企业未缴社保应全额承担工伤赔偿。

花都区法院认定(案号:(2024)0114民初12364号)

1️⃣ 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

“公司为伍某投保团体意外险,但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告通过该保险理赔的961.56元医疗费,与企业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不同法律关系” → 不予抵扣。

2️⃣ 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3️⃣ 判决结果:

公司需全额支付伍某工伤保险待遇总计99,871.58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8元、医疗补助金7,616.4元、就业补助金30,465.6元、停工留薪工资7,084.78元、鉴定费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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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超龄劳动者虽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仍须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根据 第六十四条,

明确“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且商业保险理赔款不抵扣法定待遇。

�� 关键结论:

团体意外险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而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两者并行不悖,但商业险赔付不减免企业的法定责任。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对劳动者,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企业端必须做到:

社保优先:

⛔ 团体意外险仅作补充,绝不能替代社保!花都区企业务必为存在劳动/劳务关系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超龄人员可投保“单项工伤保险”)。

证据管理:

本案企业因未保存工资签收记录,导致月均工资争议→ 建议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发薪并备注“工资”,避免现金/微信支付举证难。

✅ 劳动者注意事项:

及时认定工伤:

伍某在受伤后43天内申请工伤认定(2023.11.15受伤→2023.12.27申请)→ 务必在30日内督促企业申报,超期则自行向人社局申请。

保存医疗证据:

伍某当晚即前往花都区某医院就诊→ 立即索要诊断证明+病历,避免企业主张“伤情轻微”。

常见误区:

企业以为“购买商业险=免责”、劳动者以为“有商业险即可” → 遇到类似困惑,可咨询花都区工伤律师周孚泉律师,明确理赔范围与法定待遇的差异。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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