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建筑工花都区一建筑工人因工致残八级,历经劳动仲裁与诉讼,终获法院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1605元、停工留薪工资109775.16元!
案情回顾
�� 时间线:
✅ 2020年9月2日 → 王某入职广东某白一建集团(花都区项目),岗位木工
✅ 2020年12月19日 → 在花都区某楼盘施工时受伤
✅ 2021年7月21日 → 花都区人社局认定工伤
✅ 2021年9月14日 → 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停工留薪期2020年12月19日-2021年8月11日
✅ 2021年8月12日 → 王某离职并提起仲裁
�� 关键数据:
住院21天(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月均工资14107元|停工留薪期8个月
争议焦点及判决
✅公司抗辩:
1️⃣ 焦点一: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公司抗辩: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试图规避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认定: 劳动关系成立!依据《工伤认定书》及安全教育记录。
2️⃣ 焦点二:工资基数是否算错?
王某主张:月工资应为14107元,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要求补足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965元+医疗补助金11380元)。
公司辩称:已按标准参保,差额不应由企业承担
法院判决:⚠️ 驳回差额请求!
→ 理由:企业依法参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焦点三:企业应赔哪些款项?
赔偿项目
金额
法院支持结果
停工留薪期工资
109775.16元
✅ 全额支持
住院护理费
2750元
✅ 全额支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11605元
✅ 全额支持
⚖️ 花都区法院判决结果((2022)粤0114民初5323、6153号):
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12日解除
企业支付停工留薪工资109775.16元
企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211605元
企业支付护理费2750元(扣减已付400元后金额)
驳回公司全部诉求
及劳动者差额诉求(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1965元和医疗补助金差额11380元)。
图片
(图文无关)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八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5个月本人工资”
→ 王*富月薪14107元×15个月=211605元(法院计算原文)
2️⃣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 支持109775.16元停工留薪工资(计算:14107元/月÷21.75天/月×9天 + 14107元/月×7个月 + 14107元/月÷21.75天/月×8天)。
⚠️ 关键释法:
企业依法参保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仍由企业支付!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对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证据留存铁律:
→ 工资流水(本案凭4笔转账记录锁定月均工资14107元!)
→ 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
→ 停工留薪期确认文件(未确认前勿返岗!本案工人曾返岗致权益复杂化)
✅ 维权路径优化:
→ 仲裁时效:受伤后1年内(如王某2020.12受伤→2021.10仲裁)
→ 诉讼衔接:仲裁裁决送达后15日内起诉(双方均精确卡期起诉)
�� 给花都区企业的风控要点:
✅ 参保≠免责:
→ 即使购买工伤保险,就业补助金等3项费用仍由企业承担;
→ 工资基数按实申报(低报可能导致基金拒付,企业兜底风险)
✅ 停工留薪期管理:
→ 收到鉴定结论后,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通知原告及时到岗,需提前协商,避免后续劳动纠纷;
周孚泉律师结语:
建筑行业工伤高发,劳动者需紧盯工资凭证+期限红线,企业须依法缴纳社保,也可购买商业保险,降低经营风险。本案劳动者胜诉核心在于精确计算月均工资与严守程序时效,维权细节决定赔偿成败!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