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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工伤律师:女工56岁,过退休年龄工伤,公司抗辩劳务关系无效,获赔9万余元

时间:2026-03-11 15:08:59 点击:3


引言


      超龄务工遭遇工伤,用人单位常以"已达退休年龄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拒赔。但花都区法院这份新鲜出炉的判决((2024)粤0114民初12364号)明确:即使超过退休年龄,工伤待遇一分不少!

案情回顾


      伍某(1965年10月出生)于2021年8月入职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在花都区清布村南阳庄厂区担任包装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2023年11月15日11时许,伍某操作机器时右手小指被夹伤骨折,经广州市花都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确认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

      伍某申请劳动仲裁被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驳回,遂诉至花都区法院,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00,582.3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6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795.5元及鉴定费390元)。


争议焦点及判决


焦点1:超龄人员能否主张工伤待遇?
????公司抗辩:伍某入职时已50岁(女工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属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院认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超龄人员因工受伤可参照工伤待遇索赔。伍某工作地点在公司注册地,工资由法定代表人张某账户发放,工作内容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成立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但公司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焦点2:9万余元赔偿是否合理?
????公司抗辩:
① 应扣除团体意外险理赔款961.56元
② 月均工资应按4116.25元计算(非原告主张的4397.75元)
③ 超龄人员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判决: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8元(12694元/月×60%×7个月)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6.4元(12694元/月×60%×1个月)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65.6元(12694元/月×60%×4个月)⏩ 明确: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其不能或者不会再提供劳动以获取收入来源。
4️⃣ 停工留薪期工资:7084.78元(核减已支付部分)
5️⃣ 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 总额98771.58元,公司全部支付!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法条
???? 第六十三条 → 超龄人员工伤参照待遇
???? 第三十二条 → 十级伤残支付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三十三条 → 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12694元/月)
???? 第四十七条 →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 关键点:
企业未依法提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1点),且未证明伍某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4点),成为败诉关键。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对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给劳动者的启示
    1️⃣ 超龄≠无保障:在花都区务工的超龄人员,切记保留工资转账记录(本案微信转账)、工服工牌等证据;
    2️⃣ 工伤认定时效:伍某在受伤后43天内申请工伤认定(2023.12.27申请),未超1年内时效;
    3️⃣ 赔偿计算技巧:月均工资计算可剔除异常月份(如伍某2023年5月请假月薪1072元成功剔除)。

    ???? 给用人单位的警示
    1️⃣ 错误做法
    ⛔ 以"团体意外险"替代工伤保险(本案公司投保意外险仍败诉)
    ⛔ 用劳务关系抗辩超龄工伤(法院明确参照工伤待遇)
    2️⃣ 正确操作
    ✅ 为超龄员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广东省允许)
    ✅ 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6个月内行政诉讼(本案公司未起诉致认定生效)
    ✅ 发放工资备注款项性质(本案3200元转账性质不明,导致工资扣减争议)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周律师: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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