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不将应当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主体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工作人员。他们作为工作人员,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法律尊严的职责,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具有一定的权力。如果这些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不将应当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就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构成要件二:行为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行为主要是指徇私舞弊,即滥用职权,出于个人利益考虑,有意不将应当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机关。这一行为是主观上的主动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应当移交的案件,却故意不移交,以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构成要件三:客观结果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结果是涉嫌犯罪案件未能按法律规定被移交有关机关处理。这一结果是指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导致涉嫌犯罪案件不能得到依法处理的情况。只有在实际行为中导致案件未能被移交,才能构成该罪。
构成要件四:法律规定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该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素和处罚,明确了依法处理徇私舞弊的权力和义务。
总而言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行为、客观结果和法律规定。只有当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徇私舞弊的方式故意不将应当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时,才能构成该罪。这一罪行的存在,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法治建设。法律的规定和重视对该罪行的打击,有助于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树立法治社会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