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分别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详细规定。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法律定义和规定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指的是故意损坏、破坏广播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网的发射设备、发射天线、迎檐装置、传输线路、播发设备、广播电视接收设备或者干扰广播电视正常发射、播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对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 故意损坏或破坏:主观上,犯罪人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即明知是广播电视设施并故意进行破坏的行为。 2. 损坏或破坏的对象:犯罪行为必须是针对广播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网的发射设备、发射天线、迎檐装置、传输线路、播发设备、广播电视接收设备的损坏或破坏。 3. 违法情形:破坏行为必须导致广播电视正常发射、播发的干扰或中断。
对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犯罪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法律定义和规定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指的是故意破坏公用电信管理机构、公用电信公司或者其他经营者的电信设施,使之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正常通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的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 故意破坏:犯罪人必须具有犯罪故意,明知是公用电信设施并故意进行破坏的行为。 2. 破坏的对象:犯罪行为必须是针对公用电信管理机构、公用电信公司或其他经营者的电信设施的破坏。 3. 影响通讯:破坏行为必须导致电信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正常通讯。
对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犯罪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根据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两个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对象以及犯罪情节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广播电视和电信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这些设施,否则将受到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