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下将详细介绍该罪的构成要件。
二、生产、销售的对象
生产、销售的对象是指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是指用于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在人体表面(皮肤、毛发、甲]上的目的是清洁、改变外貌、修饰、保护或者保持良好状态的日用化学工业品。三、卫生标准不符
卫生标准不符是构成该罪的重要要件之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的卫生标准;二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性能要求的卫生标准;三是不维护消费者权益,易导致消费者就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卫生标准。四、生产、销售行为
生产行为包括生产、加工、填充、包装等环节;销售行为包括销售、供应、储存等环节。生产、销售行为需具体犯罪形态,即有明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五、违反法律规定
生产、销售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即无合法许可证或者未经法定程序进行生产、销售活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产、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六、具有一定数量
生产、销售的数量必须具有一定数量。根据《刑法》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具体的数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指大量生产、销售。七、后果与社会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给消费者带来不良后果。同时,这类行为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增加社会负担。八、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等措施。九、法律出处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卫生标准、生产销售许可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