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相关的刑罚的法律出处是《刑法》。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义与刑罚
根据《刑法》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环境保护部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环境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行为。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罚如下:
三、情节严重的刑罚
1. 如果行为人导致特别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导致特别重大的生态破坏,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如果行为人导致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导致重大的生态破坏,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如果行为人导致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导致较大的生态破坏,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情节一般的刑罚
1. 如果行为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导致一般生态破坏,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如果行为人导致中等程度的环境污染,或者导致中等程度的生态破坏,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 如果行为人导致较轻微的环境污染,或者导致较轻微的生态破坏,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五、其他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之外,行为人还可能承担其他刑罚,例如:剥夺政治权利。
六、刑罚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以上的刑罚规定是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的法律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社会和经济的不良影响。
通过这些刑罚的设定和实施,可以迫使环境保护部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加强对环境保护、环境监督工作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从而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七、结语
中国法律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相关刑罚,并通过这些刑罚的设定,维护环境保护的法律秩序。这些刑罚的执行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的权益,建设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