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提供虚财会报告罪是指会计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故意修改或者删除财务会计资料,制作虚财务报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虚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首先,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人必须是有意识地进行虚财会报告的制作、编造或篡改,或以其他方式造成虚报告的结果。
根据刑法第十一条,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本身行为的结果,并愿意接受或者冒险接受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态。
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意图进行欺诈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虚财会报告的结果。
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其次,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故意修改或删除财务会计资料、制作虚财务报告、或以其他方式造成虚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1. 利用职务便利:罪犯必须是会计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或权限,故意做出欺诈行为。
2. 编造、故意修改或删除财务会计资料:罪犯通过编造、故意修改或删除财务会计资料,制造虚的财务数据。这些行为可能包括虚构交易、隐瞒损失、操纵报表等。
3. 制作虚财务报告:罪犯以伪造的财务会计资料为基础制作虚的财务报告,或粉饰财务状况,使其表面看起来良好,以欺骗他人。
4. 以其他方式造成虚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罪犯还可以以其他方式造成虚财务报告,例如伪造审计结果,使其通过审计,为虚财务报告提供合法性的认证。
法律的出处和详细规定
提供虚财会报告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并明确了犯罪行为的主体范围和惩罚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犯罪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会计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如果被定罪,犯罪人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刑法第六十九条还规定了对行为人的减轻处罚情形,并说明了判决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关系。
综上所述,提供虚财会报告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行为人故意和客观方面的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故意修改或删除财务会计资料、制作虚财务报告以及以其他方式造成虚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等行为。这些要件的具体规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找到。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些要件时,才能被判定为提供虚财会报告罪,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