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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毕某与龙某就模具款协商一致后逾期付款判赔10万元

时间:2026-07-15 15:46:51 点击:0

引言

朋友合伙做生意,口头约定了模具款却拖欠多年不付,最终对簿公堂被判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

案情回顾

原告龙某与被告毕某原系多年好友,自2015年起建立生意往来,龙某为毕某加工果冻包成品并负责采购原材料和开发模具。2016年毕某自行开厂后,将模具从龙某处拉回自己使用。2019年1月12日,双方当面协商,龙某在对话录音中提出12万元方案,毕某表示“行,走……”并附加要求龙某多送两套模具,龙某应允。此后龙某多年间通过微信持续催款,毕某仅于2023年9月11日、2024年5月28日分别支付1万元,累计2万元,余款10万元始终未付。龙某遂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要求毕某偿还货款10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毕某辩称双方不存在模具买卖合同关系,模具系龙某生产加工的必要工具属于生产成本,且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巨大损失,模具系龙某赠送,从未确认过价值12万元,两笔1万元转账并非自认欠款。龙某则主张2019年1月12日双方当面谈妥12万元结算,被告事后拖延付款违背诚信。

法院认定:

根据2019年1月12日对话录音,龙某提出让3万元后毕某支付12万元,毕某回应“行,走……”,双方就此达成合意。此后至2024年5月28日,龙某多次微信催款,毕某均未提出异议并支付2万元。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20年8月,毕某未按时付款已构成逾期。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1669号):

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某支付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毕某负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及时固化口头约定:双方就欠款金额协商一致后,应立即通过微信文字、书面协议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明确记载金额、付款期限等关键要素。

②持续催款并保留记录:债权人在催款时应避免仅使用语音通话,尽量使用文字消息并截图保存,每次催款均应明确提及欠款金额,防止对方以“道义赠与”等理由抗辩。

③避免长期消极等待:在对方一再拖延付款时,不宜仅凭朋友情谊无期限等待,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防止因超过法定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对于债务人:

①谨慎作出付款承诺:在协商过程中对金额和付款时间的肯定性表述(如“行”“可以”“8月给你”)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双方达成合意的依据,不应随意应允。

②转账时明确款项性质:若支付的款项并非偿还特定债务,应在转账备注中明确用途(如“赠与”“慰问”“借款”等),避免被法院推定为对债务的部分履行。

③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异议:若认为对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应在发现后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固定证据,而非多年后在诉讼中首次主张。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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