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起拖欠长达十余年的五金辅料货款,因欠条和微信催收记录成为关键证据,债权人最终通过诉讼成功追回欠款。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系湖南耒阳同乡,2012年3月3日,肖某向刘某购买五金辅料等货物,货款总额为8380元,肖某当日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刘某按肖某要求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肖某仅陆续支付1900元,尚欠货款6480元。此后十余年间,刘某通过微信持续向肖某催收欠款,至2023年5月1日,刘某将上述欠条及手写对账单发送给肖某,对账单显示截至2023年4月30日欠款金额为6480元。因肖某始终未付清余款,刘某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支付货款6480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肖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刘某则主张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有欠条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
法院认定:
刘某与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刘某已向肖某交付货物,肖某应当支付对价货款。肖某尚欠刘某货款6480元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逾期利息,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及利息,但肖某长期未足额支付货款,造成刘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刘某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合法有据。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3671号):
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货款6480元及利息(以648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肖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保留债权凭证原件:欠条、送货单、对账单等书面凭证是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核心证据,务必妥善保管原件,避免因时间久远导致字迹模糊或遗失。
②持续催收并留痕:本案中十余年催收记录成为胜诉关键,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可留存的方式定期催款,每次催收应明确欠款金额和时间,避免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撑。
③及时对账固定金额:对账单应清晰载明截至某一时点的欠款总额,并交由债务人签字或通过电子方式确认,防止因部分还款导致欠款数额争议。
✅对于债务人:
①到庭应诉是权利也是义务:缺席判决意味着丧失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机会,法院将依据原告单某据作出裁判,结果往往对缺席方不利。
②出具欠条需谨慎:欠条是确认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签署前应仔细核对金额、付款期限等关键内容,一旦出具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③诚信履约避免更大损失:长期拖欠不仅需支付逾期利息,还可能面临诉讼费负担和失信风险,不如主动协商分期还款方案,减少额外成本。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