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某乙公司拖欠货款,原告罗某凭借一纸欠条成功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款项。
原告罗某是茂名市电白区居民,向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乙(一家无纺布相关企业)供货。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出具了《欠条》,确认尚欠货款50962元,并加盖公章及经营者周某签名。后被告未付清款项,原告主张实际未付货款为45962元,于2025年2月5日向花都区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
1️⃣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 原告观点:提交《欠条》证明欠款事实,要求支付货款45962元及利息(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
???? 被告观点: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缺席审理。
2️⃣ 法院认定
✅ 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交付无纺布,被告应支付对价。
✅ 《欠条》是核心证据,证实欠款45962元未付。
✅ 利息主张合理,因未约定付款时间,从起诉日2025年2月5日起按LPR上浮50%计算。
3️⃣ 法院判决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货款45962元及利息(基数45962元,利率LPR上浮50%,从2025年2月5日计至付清日);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条款,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及损失。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8条:明确无书面合同时欠条可证明关系,未约定利息时可按LPR计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65条:规范缺席审理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适用。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欠条务必规范:本案胜诉关键在欠条有公章和经营者签名。企业应要求对方盖章+负责人签字,注明货款金额、日期,避免手写模糊。
⚠️ 交易留痕补合同:无纺布等行业常口头交易,但应补签简易合同或保存微信记录。本案无书面合同是风险点,建议用模板明确付款时间。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