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风险敲响了警钟,经营者最终被判对店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罗某甲曾在2005年至2013年3月期间,在被告骆某甲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某公司(个体工商户)工作。被告拖某原告工资共计350000元,并于2014年7月1日出具《欠条》确认。此后,被告又某别于2015年6月30日、2021年7月23日重新出具欠条,最后一份欠条确认欠款金额为300000元,并约定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注明“以前欠条全部作废”。
原告主某被告未某如约还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某300000元及相应利息。
1️⃣ 争议焦点:
欠条的某与诉某序:本案是否需劳动仲裁前置?
欠款某与利某认定:如何确认尚欠工资数额及计算利息?
经营者的责任承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否需承担个人责任?
2️⃣ 双方抗辩:
3️⃣ 法院判决结果(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确认欠条属于工资欠条,案件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无需仲裁前置。
采纳原告部某意见,认定截至2021年7月23日,欠款本金为300000元。对被告之某的还款,依法抵扣某与本某。
经详细核算,
判决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公司、骆某甲连带向原告罗某甲支付工资278834.91元及利息(以278834.9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判决某与分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无需仲裁前置。
2️⃣ 《中华人某与国某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经营者骆某甲承担个人清偿责任。
3️⃣ 利息计算标准:法院参照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确定利息按同期LPR的四倍(年利率15.4%)计算。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花都区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建议:
✅ 规范出具凭证:出具欠条、借条等债务凭证时,务必明确款项某与金某、还款期限及还款顺序(先息后本或先本后息),避免歧义。
✅ 规范还款记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款,并务必在备注中注明款项用途(如“清偿XX年X月工资”),保留完整转账凭证。
✅ 区分财产界限:严格区分个人某与家某产与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避免财产混同,以规避无限责任风险。
对劳动者的建议:
✅ 关键证据留存:妥善保管工资欠条某与载某收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或短信记录,这些是中断诉讼某与证某权的关键。
✅ 及时主张权利:定期通过书面方式(如发送快递某与保某收记录)向对方主张权利,以确保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某与建某、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某与越某、荔某与越某、黄某与番某、南某与增某、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某与尺某,擅长工伤某与劳某力鉴定某与工某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某与交某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某与婚某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