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间借贷纠纷:借款本金与利息的认定 引言
引言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本金的认定和利息的计算是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探讨法院如何认定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法性。
案情回顾
原告江某雯与被告毕某星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毕某星以购车和投资为由向江某雯借款,江某雯通过银行转账向毕某星及其指定账户转款共计950000元。毕某星在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归还了600000元。
2020年5月30日,双方经结算,毕某星向江某雯出具《借据》和《收款确认单》,确认尚欠借款本金3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2021年,毕某星再次向江某雯借款,江某雯于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通过转账出借130000元。江某雯主张还曾以现金方式出借20000元。
江某雯于2024年4月29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毕某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借款本金的认定**:
原告江某雯主张,截至2020年5月30日,毕某星尚欠借款本金350000元,并在《借据》出具后又出借了150000元(包括130000元转账和20000元现金)。被告毕某星则辩称,其已归还部分款项,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391000元,并对现金出借的20000元不予认可。
2. **利息的计算**:
原告要求对350000元借款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对150000元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被告则主张利息计算过高。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1. 法院确认毕某星尚欠借款本金为450000元,其中350000元为《借据》确认的金额,100000元为《借据》出具后出借的金额(扣除已归还的30000元)。
2. 法院支持原告对350000元借款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对100000元借款自起诉之日起按相同利率计算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毕某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雯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401元,由原告负担376元,被告负担4025元;保全费3021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本金的认定应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利息的计算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法院依据双方的转账记录、《借据》及《收款确认单》等证据,确认了借款本金的金额,并支持了原告关于利息的合理诉求。
律师提醒
本案中,原告江某雯在借款过程中保留了完整的转账记录和《借据》,为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对于现金出借的20000元,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未予认定。这提醒出借人在借款时,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方式交付款项,并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确认。
对于借款人,若已归还款项,应及时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保留还款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此外,双方在借款时应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还款期限,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若涉及大额借款,建议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于华为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